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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为依据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4 01:31:57 人浏览

导读:

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

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协议登记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的作出了规定,包

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当事人在协

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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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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