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外生子 妻子获精神损害赔偿
导读:
丈夫管某长期不回家,并在外与他人同居生子,妻子李某怒诉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管某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3500元。
李某与管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1990年生有一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自1998年以来,管某长期不回家,李某曾收到匿名信说其丈夫在外有女人,但管某称其是生意上朋友,为此事二人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出现隔阂。2001年5月管某亲笔写下“悔过书”,面对丈夫的“悔过”,李某原谅了丈夫。然而,管某并没有因此收敛,一不顺心就对李某打骂,并继续和他人同居,于2005年2月生育一子。
2004年9月,李某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管某支付精神抚慰金3500元。管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李某所述与他人同居生子的事实予以否认。
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以离婚的直接原因系管某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育子女所致,管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现有证据载明管某与他人生育一子,足以认定李某主张的事实,管某对此提出的辩解难以自圆其说,令人难以信服。李某要求管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35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中国法院网·车苗苗 周瑞生 勒洪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婚外性行为据说已变得日益普遍,尽管统计数字无法准确,因为在调查时人们报告的数字一般都较低。然而,这方面的临床心理学家有这样的印象:有婚外性关系的妇女数与男子几乎
本报讯丈夫与别的女人同居并生育一子,妻子愤怒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近日,戚区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李某(女)与被告黄某(男)离婚,黄某一次性支付
核心提示:婚外情调查侵犯隐私权吗?是否侵犯隐私权要看看取得证据的地点;看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取得证据后的使用方式。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婚外情调查侵犯隐
北京离婚财产的分配:北京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可以由双方共同商议。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起诉,法院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分割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会平均分配。
诈骗罪坐牢可以离婚。夫妻一方服刑期间,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继续维持的可能,经法院调解,坚持离婚,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应判决准予离婚。
分居五年离婚可以分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依法
领结婚证不需要人事档案。领取结婚证需要的证件是本人和对方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声明;男女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
到处宣传别人出轨违法。到处宣传他人出轨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出轨的,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自然构成侵权。直接影响个人名誉。受害人可以要求对
判决离婚后民政局不会显示离婚。人民法院没有义务主动通知民政部门,双方是否被判决离婚。更改民政局的婚姻状况,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带有关证件,前往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