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溺亡 离异丈夫向妻要精神赔偿 父母同悲 责任分担只弥补财产损失
导读:
1999年3月,叶某(男)与汪某(女)登记结婚,次年1月女儿小芳出生。2006年7月,叶、汪二人协议离婚,小芳随父亲叶某生活。
2008年7月11日,汪某从叶某处将小芳带到自己父亲家里过暑假。8月9日下午1时许,小芳独自从外公家出门,下河游泳时不幸溺水死亡。为此,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叶某指责汪某没有履行监护及监管责任,要求汪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13.2万余元。
汪某则辩称,叶某平时对女儿照顾不周,没有履行好父亲职责,也是女儿发生意外的直接原因。女儿死亡,做母亲的更加悲痛,如果母亲来赔偿,那谁来赔偿母亲?
基于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多次进行调解,力图化解纠纷,但叶某和汪某均不妥协。
经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叶某财产损失诉求的35%,判决汪某赔偿叶某2.5万余元;驳回叶某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法官说法
索要抚慰金不合情理
主审法官认为,叶某与汪某日常生活中缺乏对小芳的安全教育和引导,小芳下河游玩并溺水身亡,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暑假期间,汪某将小芳接到父亲家中后,小芳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私自外出游泳而溺水身亡,其因果关系与当时直接履行监护职责的汪某及汪父之间更加紧密。鉴于汪父与汪某在照顾小芳的关系上实际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汪某应对汪父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为此,在女儿死亡后双方均产生了丧葬费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应按照双方过错大小分摊损失。
主审法官还认为,叶某和汪某虽已离婚,但小芳死亡后果对双方均造成了精神痛苦。鉴于小芳的死亡后果实属叶、汪二人共同过错所致,并非汪某一方故意所致,法院认定任何一方的赔付并不能弥补和消除另一方的痛苦。因此,叶某要求汪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张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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