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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8年 马拉松离婚案再判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8 00:21:42 人浏览

导读:

女教师当场表示要上诉备受各界关注的山东女教师马拉松式离婚案,法院今天再次作出一审判决。禹城市法院再次判决女教师程钧秋与“丈夫”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住房也判归男方所有。记者

  女教师当场表示要上诉

  备受各界关注的山东女教师马拉松式离婚案,法院今天再次作出一审判决。禹城市法院再次判决女教师程钧秋与“丈夫”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住房也判归男方所有。

  记者注意到,程的“丈夫”贾某的另一项诉讼请求--“因被告重婚,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害2万元”,法院没有支持。另外,在第一次离婚后,贾某承包企业实际亏损36万元,他在诉讼中要求与“妻子”分割这笔债务,一审法院对此也没有支持。

  
按照禹城法院此番的判决,女教师可能要负担刑事责任,因为,她在与“丈夫”婚姻存续期间曾与别人结婚。

  这本是一起极其简单的离婚案件,但却在山东德州、禹城两级法院审理了8年之久,先后下达了15次判决和裁定(含这次判决)。

  早在2000年2月,程钧秋因与丈夫感情不和,向禹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程钧秋与丈夫离婚,并分得了一套三室一厅的住宅。然而,拿到离婚判决书10天后,这对“夫妻”再次来到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案件在法院判决后是不能撤诉的,二人如果要重续婚姻,只能到民政部门重新登记,即民间所说的“复婚”。然而,不可思议的是,法官在拿到撤诉申请后,当天就下达了民事裁定,准予程钧秋“撤回起诉”。正是这次违法裁定,“奠定”了马拉松离婚案的基础。

  后来,程钧秋因与“丈夫”仍旧矛盾重重,再次向禹城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庭上,她出示了那份离婚判决书,以供法庭参考。此时,禹城法院的法官认为,程钧秋与贾某已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也依法作出了裁决,不应再次提起离婚诉讼。2003年10月,禹城市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程钧秋的起诉。

  之后不久,程钧秋经人介绍认识了离异的龙某。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她专程到法院询问贾某是否上诉。在得到否定的回答之后,与龙某办理了结婚手续。然而,在他们筹备婚礼期间,禹城市法院电话告知“贾某上诉了”。于是,女教师又陷入“重婚门”。在“重婚罪”的阴影之下,程钧秋黯然地与龙某结束了婚姻。

  之后,禹城、德州两级法院先后多次审理此案,前后作出十多个判决和裁定。对禹城法院第一次作出的离婚判决,有时认定有效,有时认定无效,把一起极其简单的离婚案审理得异常复杂。

  禹城法院的此次判决,仍然无法了断这起马拉松诉讼。程于今天收到判决书后,情绪十分激动,当场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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