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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离婚 法院调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7 19:25:05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涉外离婚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年过半百,这段跨国网络黄昏恋情终因距离而走向了破裂。原告杨女士今年已经57岁,住北京市崇文区。被告杨先生63岁,具有奥

  

   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涉外离婚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年过半百,这段跨国网络黄昏恋情终因距离而走向了破裂。

   原告杨女士今年已经57岁,住北京市崇文区。被告杨先生63岁,具有奥地利国籍,居住地在奥地利。2009年1月,原告与被告在世纪佳缘婚恋网相识。在通过网络进行了一定的了解后,杨先生于2009年4月2日从奥地利奔赴北京与原告相见。2009年4月22日,二人申请结婚登记并获批准,同年4月28日杨先生回到奥地利,婚后双方仅共同生活了一周。

  

   后因二人身居异国,长期无法共同生活,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原告杨女士于2009年8月25日诉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要求与杨先生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崇文法院对本案享有地域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原被告之间无共同财产,无子女,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已达成一致,本案在法官的主持下顺利调解结案。

  

  李佩璇律师点评:涉外案件中,当事人最关注的就是管辖权问题,即当事人双方都愿意诉讼对自己最便利。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本案原告居住在中国,婚姻案件是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因此,原告可以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而作为被告,由于其在国外,因此,被告在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书及相关的声明书、证据等材料以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理被告在中国境内与原告进行诉讼,而不必亲自回到中国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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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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