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引起的离婚纠纷,一般应如何处理?
导读:
答:对于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引起的离婚纠纷,处理时就分情况,区别对待。
1.对因一方患麻风病(或花柳病)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如系婚前隐瞒了病情(法律禁止未经治愈的麻风病、花柳病患者结婚),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如果系婚后发生的病,则应根据夫妻义务和夫妻感情妥善予以处理。对那些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的,应说服原告积极支持被告人治疗,不要轻率离婚。如久治不愈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准予离婚。
2.对一方患有瘫痪或其他严重疾病,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如正在治疗期间,且有治愈可能的就说服原告人,继续履行夫妻互相扶助的义务,原则上不应准予离婚。特别是对那些夫妻原来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双方均临晚年的,更应说服原告本人本着互助互爱的精神,照顾患病的一方,尽量调解好和或判决不准予离婚。如结婚时间不长,被告人久治不愈,原告人年轻,坚决要求离婚的,可在安排好被告人的生活和护理等问题后,准予离婚。
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精神病患者的离婚纠纷时,既要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又要考虑有利于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予以妥善处理。在审理中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4.要查明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表面看来似乎精神状态不正常,有的看上去没有一点精神病状态,但配偶却以其患有精神病为理由起诉要求离婚。对此,人民法院应要求原告举证,提供对方有关病情、病史证明,必要时进行医学鉴定。
5.要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设置诉讼代理人。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除未发病的间歇性精神病人,都需要为患精神病的当事人设置诉讼代理人。
6.是否准予离婚,要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方婚前原有精神病,其本人或父母隐瞒病情,婚后经治疗不能痊愈的;或者一方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自愿与其结婚,但婚后对方频繁发病,经长久治疗不得痊愈的,或者一方婚后患精神病,经长久治疗不能痊愈的,这三情况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对于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患者病情不重,或者一方婚前并未隐瞒病情,另一方自愿与之结婚,病情不重的,应向原告指出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尽量做调解和好工作,以不离为宜。
7.案件应以判决的形式结案。离婚诉讼是身份关系的诉讼。根据<<婚姻法>>规定,必须由当事人双方本人表明对离婚的态度。患精神病的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其诉讼代理人又无最终表示意见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因此必须以判决的形式结案。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就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写进判决书。
8.合法、合情、合理地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对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住房及经济帮助等问题上,尽可能照顾患精神病一方的当事人,支持他们的合理要求。对未成年的子女,从有利儿童的健康成长出发,一般判归无精神病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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