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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赠与所需费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9 16:43:47 人浏览

导读:

如果夫妻没有离婚,就不存在房产赠与的问题,因为房产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情况下,有些夫妻可能会将房产进行赠与,但房产赠与需要一些费用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夫妻房产赠与所需费用?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如果夫妻没有离婚,就不存在房产赠与的问题,因为房产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情况下,有些夫妻可能会将房产进行赠与,但房产赠与需要一些费用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夫妻房产赠与所需费用?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夫妻房产赠与所需费用

  夫妻之间的赠与只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以及办理公证的费用。

  1、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因此,赠与房产的领受人是需要全额缴纳契税的。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

  2、印花税

  印花税,是需要全额缴纳的,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0.5%的比例缴纳。

  3、房屋赠与的公证费收取的比例是受益总额的2%,但不低200元。

  二、怎么化解夫妻房产赠与撤销权

  1、及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落袋为安

  如果男方婚前或婚内承诺赠与房屋,让他用行动来表达。什么行动?不是写一个书面赠与协议,也不是写一个夫妻财产约定,一定要到房管局去做变更登记,将他承诺赠与的房屋登记到你的名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反之,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后,赠与人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了。

  2、做赠与公证

  现实中,由于很多房产有按揭,而很多银行又规定还清按揭前不能办理变更登记。这时如果受赠方逼着赠与方提前还清按揭去过户,搞得不好就会增加夫妻矛盾,得不偿失。那么怎么办呢?教大家第二招:做赠与公证。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明确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

  据了解,部分公证处不给有按揭的房屋做赠与公证。还有部分赠与人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不愿意去做赠与公证。那么怎么办呢?给大家支第三招:在夫妻财产约定书或者赠与协议里明确约定:赠与人自愿放弃行使任意撤销权。

  三、夫妻间房产赠与是否需办理登记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两种财产形式可供选择:一种是法定财产制,即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双方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归共同所有;另一种是约定财产制,即双方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经过平等协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在法律上,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合同法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此时,这种带身份关系的夫妻财产协议就应排除对合同法适用,而适用其他法律即婚姻法的规定。就像相对于我国《民法通则》这一民事基本法而言,《物权法》及《合同法》均为民事特别法。但就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变动而言,《物权法》及《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般规定,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又是特殊规定。综上,我们认为在夫妻财产关系内部上,应考虑到我国民众的一般习惯和法律意识,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婚前或婚后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对订约的夫妻双方而言,应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自结婚起,双方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约定为另一方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据此,夫妻间的约定无须另行经过物权变动手续,也不能任意撤消。同时,对外而言,涉及到交易第三人,应适用一般财产法的规定,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共有人因不符合物权变动公示的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夫妻房产赠与所需费用的内容,由此可知,夫妻之间的赠与只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以及办理公证的费用,房屋赠与的公证费收取的比例是受益总额的2%,但不低200元。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网站发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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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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