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的情况房子归归属问题?
导读:
“闪婚”,顾名思义就是认识不久便闪电般结婚,与其对应的便是“闪离”。 现在很多的年期一族都流行 闪婚,以为可以分得更多的财产,但事实真的如此么?
卫红和赵东是典型的“闪婚族”,他们从相识、恋爱到结婚仅用了70天。他们是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的,见了第一面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个月后,他们就决定结婚并迅速从各自家中拿来户口本领取了结婚证。“闪婚”后问题也随之出现,最终双方对簿公堂。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就房产的所有权各执一词,打得不可开交。
男方:结婚父母不知情房子是个人财产赵东对卫红的说法给予了全盘否定,他说这套房子是他父母全部出资购买的,而他与卫红结婚时,其父母并不知情,他们是各自偷取户口簿办理的结婚登记。直到半年后父母才得知他们登记结婚了,而卫红的父母快一年了才知道他们登记的事。当时,他父母让他做财产公证,证明这房子是他个人所有,但卫红不同意,因为马上要举行婚礼,就没坚持办公证。现卫红已起诉离婚,房子是父母给他个人买的,所有权也属与他个人。
女方:房子是婚后双方买的属共同财产原告卫红在法庭上说,房子是在他们登记结婚半个月后买的,她母亲亲自给了赵东28万元,赵东家出了21万元,但当时没有留字据。贷款20万元,也是双方婚后共同还的。现卫红要求婚后购置的该房屋由她和赵东共同所有,房屋产权人由赵东一人变更到她和赵东双方名下。
庭审中,法官审查了大量的证据,证实了赵东之母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房款的情况。而卫红提出的其父母出资28万元,却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另外对于卫红提出从赵东名下登记变更在双方名下的诉请,因没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而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卫红主张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没能提供房屋是共同出资、共同还贷的证据。并且从已有证据来看,房屋出资款也不能认定是赵东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相反,赵东提供了确凿的证据证明房屋是其父母出资、还贷的事实。在充足的证据面前,法官会认定房屋是被告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是两个人共筑爱巢的结果,不要随随便便的就“闪婚”,对双方都没有好的结果,而离婚很大的原因都是关于财产的争议,所以,建议大家婚前最好了解清楚双方的财产状况,可以的话,可以做一份婚前财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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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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