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离婚时如何处理?
导读: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曾拿了钱的,这种情形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是: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的钱款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拿钱出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东莞律师认为:从社会常理出发,若一方不能证明配偶方拿出的钱款与该方是借款关系,则配偶方拿出钱款的行为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购房共同出资。在实践中,配偶方有的是将钱取出直接交给该方,有的是汇款或转账至该方的银行账户,有的是将钱汇款或转账至开发商的银行账户,这些不同的方式不影响配偶方共同出资购房的性质。对于该方以自身名义办理银行按揭或向他人借款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这笔出资应作为该方自身的出资,但配偶方能证明双方曾约定共同承担贷款或借款债务的,此笔出资应认定为双方共同的出资,因此所负的债务为双方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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