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房产 > 2010年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2010年房产增值部分归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4 23:47:36 人浏览

导读:

在目前房价飞涨的情况下,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商品房,房产证只登记购房人的名字,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情形比比皆是。由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在离婚时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增
在目前房价飞涨的情况下,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商品房,房产证只登记购房人的名字,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情形比比皆是。由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在离婚时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增值部分归谁以及如何分割等问题,往往产生很大的争议。下面我们以一个案例来讨论这种情况:

【案例】

  王先生在父母的资助下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价值60万元的商品房,每月还款2500元,该房屋的产权证只登记了王先生一人的名字。一年后,王先生与赵小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并偿还了全部贷款。但是,两人对这套房屋产权没有任何约定。目前,该房屋已升值到90万元。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感情出现裂痕,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共同还贷的房产如何分割,双方产生不同的意见,并争执不下。

王先生认为,房屋是自己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赵女士认为,虽然房屋产权证在婚前取得并且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但房屋贷款主要由婚后双方共同偿还,出去由王先生一人支付的首付款及按揭款,房屋升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以及房产升值部分进行分割。

  由于双方在这个问题争议不断,无法达成一致,赵女士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对房屋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房屋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和赵女士在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即使赵女士共同还贷,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其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屋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并且已经取得产权证,结婚登记以后还贷或继续还贷的,其产权仍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人对其所购房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

按揭贷款属于购房一方个人债务,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也是在为房屋产权的取得做贡献,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仅仅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不能改变按揭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法律性质。

值得说明的是,婚后还贷的部分,无论是由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益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工资、收益还贷,只要不能证明是用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婚后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还贷,都应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贷款。因此,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离婚律师,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手续,子女抚养相关资料 财产分割律师(点击进入>>)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

》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婚前房产分割 》夫妻财产约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