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农村宅基地建房 ,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导读: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男,住安徽省某县。
被告:刘某,女,住安徽省某县。
原告周某是退伍军人,1994年复员回家,经人介绍认识邻村刘某,两人很快建立恋爱关系,并准备结婚。1996年双方及父母商定:由周家出资,在刘家宅基地地上建房。1997年11月房屋建成。1999年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05年11月,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但当时对双方共同建造的房屋未作处理。2006年4月,周某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1997年11月份房屋价值4.3万元,地价为1.92万元;2006年4月份,房价为8.42万元,地价为2.43万元。建房时周某父母出资4.3万元,刘某父母以出地皮出资价值1.92万。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系周某、刘某父母为各自子女结婚而共同出资所建,系赠与行为。建房时,对于该房产以后的增值部分,即现价值与建成时的差额为4.24万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每人分得2.12万元。就房产价值而言,每人应分得个人婚前受赠财产价值加上婚后财产增加的价值,因此,周某应分得价值6.81万元的财产,刘某应分得价值4.04万元的财产。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周某分得系争三间房屋中的两间,被告刘某分得一间,原告补偿被告差价4230元。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农村自建房屋的分割问题。
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组织再把住房用地分配给集体成员作为宅基地使用。宅基地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不能对外转让。在农村,有的地方对自建房屋颁发产权证,有的不颁发产权证,仅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作为房屋产权证明,这就使得农村自建房屋的产权不像城镇私有房产那样明确,对自建房产权的认定也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双方对共同出资建房的事实都予以认可,法院由此认定双方父母的出资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从而确定离婚时双方应当分得的份额。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北京离婚财产的分配:北京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可以由双方共同商议。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起诉,法院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分割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会平均分配。
诈骗罪坐牢可以离婚。夫妻一方服刑期间,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继续维持的可能,经法院调解,坚持离婚,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应判决准予离婚。
分居五年离婚可以分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依法
领结婚证不需要人事档案。领取结婚证需要的证件是本人和对方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声明;男女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
到处宣传别人出轨违法。到处宣传他人出轨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出轨的,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自然构成侵权。直接影响个人名誉。受害人可以要求对
判决离婚后民政局不会显示离婚。人民法院没有义务主动通知民政部门,双方是否被判决离婚。更改民政局的婚姻状况,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带有关证件,前往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