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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家里的房抗议离婚这样不行 009695460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6 13:31:35 人浏览

导读:

夫妻之间闹离婚本是平常事,但有人却一气之下把自家的房子给拆了,不曾想就此被妻儿告上了法庭。昨天,余杭法院对这起少见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费某(女,42岁)与姚某(男,41岁


夫妻之间闹离婚本是平常事,但有人却一气之下把自家的房子给拆了,不曾想就此被妻儿告上了法庭。昨天,余杭法院对这起少见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费某(女,42岁)与姚某(男,41岁)原是一对夫妻,于1989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一子。因感情不和,2007年5月底,费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姚某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产生了抵触情绪,于6月份叫人将家庭住房三间二层楼房拆毁。

该房屋是1994年建造的,建造的时候是以姚某一家三口再加上姚某爸爸的名义一起审批建造的,所以该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姚某认为父亲已于2004年去世,现在自己是一家之主,儿子还小,平时家里的事情也都是他说了算,而妻子又和自己感情不好,拆了房子给自己出口气,于是就有了上面这一幕。

为此,妻儿将姚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共达八万。

对此,姚某非常不服。在他眼里自拆房屋并不是为了泄愤,而是依照夫妻双方原有的意愿,对房屋进行翻建。此外,儿子在1994年建造房屋时尚年幼,并无出资,因此自己拆房不存在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

对此,法院依照建房用地呈报表的记载,认定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属夫妻双方及姚某的父亲等人。所以,儿子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而对于妻子费某的房屋财产份额经审查认定应为三分之一。姚某在明知基于家庭关系所形成的共有财产存在分割的可能,仍擅自拆毁房屋,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财产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法院判决,被告姚某赔偿给原告费某财产损失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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