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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十大误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6 08:32:16 人浏览

导读:

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成为当事人离婚的唯一合法途径.笔者在多年的司法实践当中接触了大量的婚姻当事人,发现很多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存在误解,这些法律上的误解往往

   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 , 诉讼离婚成为当事人离婚的唯一合法途径 . 笔者在多年的司法实践当中接触了大量的婚姻当事人 , 发现很多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存在误解 , 这些法律上的误解往往影响当事人的诉讼 , 使当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 主要有以下十种情况 :

   一大误区 : 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 , 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 , 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 . 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 . 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 , 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 . 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 , 长期处于冷战当中 , 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 " 植物人 " 状态 , 对当事人双方有害 , 对社会安定不利 .

   二大误区 : 有婚外情就可离婚 .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 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 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 , 稳定地共同居住 . 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 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 . 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 , 往往事与愿违 .

   三大误区 : 分居 2 年就可离婚 , 或认为只有分居 2 年才能离婚 .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可以判决离婚 . 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 , 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 2 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 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 2 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 , 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 . 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 , 但误以为只有分居 2 年后才能离婚 , 因此等待 2 年后再起诉 , 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

   四大误区 : 产权登记误区 .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 . 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 , 如无特殊约定 , 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

   五大误区 : 财产转移误区 .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 , 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 , 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 , 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 , 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 , 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 . 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 , 手段应当 " 高明 ".

   六大误区 : 青春损失赔偿误区 .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 , 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 . 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 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 , 重婚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

   七大误区 : 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 .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 . 事实上 , 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 , 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

   八大误区 : 小孩抚养误区 .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 , 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 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 . 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 , 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 , 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 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 . 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 .

   九大误区 : 离婚了就别来找我 . 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 , 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 , 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 , 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 , 避免与对方见面 . 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 , 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 , 法院会判决支持 .

   十大误区 : 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 , 就不能主张权利了 .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 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 , 自发现之日起 2 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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