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女儿丈夫不满 起诉离婚被驳回
导读:
2010年5月19日,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华的诉讼请求。
离婚律师:法院查明,2006年2月13日,李华、陈梅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3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2月23日生育一女孩,名叫李娇,现随被告生活。2007年6月27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月10日双方又生育了第二个女儿,但已被送他人抚养,由于双方性格有差异,婚后感情一般,加上李华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因而双方于2010年春节前开始分居生活。后李华以陈梅隐瞒第一个女孩不系其所生的事实,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陈梅离婚,并要求陈梅给予精神赔偿。
法院认为,原先李华诉称李娇不系其所生和被告陈梅有虐待小孩的行为,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虽然原、被告双方在性格上有所差异但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有重男轻女的思想。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二年,原告要求离婚和给予精神赔偿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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