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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9 05:04:32 人浏览

导读:

问:如何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答:到男方户口所在区的民政局办理。带身份证及户口薄,照像交钱就可以了。现在结婚很容易!年龄合法,证件齐全,去婚姻登记处签一份保证书就行!1、办理机构各
问:如何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答:到男方户口所在区的民政局办理。带身份证及户口薄,照像交钱就可以了。
现在结婚很容易!年龄合法,证件齐全,去婚姻登记处签一份保证书就行!

1、办理机构

  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2、办理时限

  1)证件、证明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登记、发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3、申办对象资格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为依据)。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4、申办手续

  1)户口证明(户口薄、户藉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4)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当事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

  5)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四张,双方照片必须同色;

  6)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除提供1至5项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效的离婚证件(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

  7)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5、办理程序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提供证件、证明大道的->大道的凭介绍信到指定医院进行婚前体检大道的->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大道的->大道的审查、审批,颁发《结婚证》

  6、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婚姻证书费9元/对。

  7、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8、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投诉监督

  结婚登记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登记机关所在区县民政局或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投诉、举报。





l法律条件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无配偶;

互相自愿;

不属于直系血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无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先天性遗传疾病和先天性缺陷。

l结婚申请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分别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结婚申请书。

¤¤¤私企、外企被聘人员及离职人员应向本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结婚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档案仍在原单位的回原单位办理;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应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档案暂时无法投放的,应向本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结婚申请。

¤¤¤个体户及无职业者应向本人居住地居委会或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结婚申请。

¤¤¤农转非户口办理结婚手续一律回原籍户口所在地,由当地所管辖区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成都市内五城区流动人口:

需要办理结婚手续的应向档案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提出结婚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结婚申请的书写

初婚申请者的书写


申请

单位领导:

现有你单位职工张柳,女(或男),24周岁,未婚,自愿与某单位职工李刚,男(或女),26周岁,未婚,结为夫妻,双方均符合《婚姻法》各项规定,特申请结婚,请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张柳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

 


再婚者的结婚申请

 
申 请

单位领导:

现有本单位职工王春,男(或女),40周岁,离异,自愿申请与某单位马晓,女(或男),35周岁,离异,结为夫妻,特申请结婚,请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王春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

 


l婚前培训

男女双方提出的申请由所在单位批准后,由女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安排双方到女方单位所在辖区参加婚前教育培训班,并将双方取得的“婚前教育合格证”交女方所在单位计划生育部门。

l婚前体检:

婚前体检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

婚前体检的基本内容涉及三个方面:

v.病史询问:有无传染性疾病、遗传疾病、精神病;双方是否近亲、女方月经初潮年龄及月经情况。

v.身体检查:注意发育是否成熟,有无畸形,重要器官的功能,精神、语言、行为有无失常,皮肤有没有传染病或麻风结节,血压是否正常等。

v.女方还应进行生殖器内(子宫)检查,如有性生活史,则从阴道内进行直接检查;无性生活史,则从肛门进行检查。

v.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尿体验,胸部X线透视。重点检查乙肝表抗、性病等。

l结婚登记

m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为区、乡一级民政机构

m结婚登记所需资料

w.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户口证明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w.居民身份证;

w.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结婚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

w.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3张。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自愿结婚;
(六)、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即:
1、内地居民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6、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四)、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五)、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六)、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七)、颁发结婚证。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三、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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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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