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和华侨结婚登记
导读: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一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复婚与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1、结婚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2、申请结婚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书样本由婚姻登记处提供);
(2)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内地居民:
本人的常住户口簿(集体户口的须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
(4)香港居民:
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澳门居民:
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6)华侨: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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