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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8 10:16:56 人浏览

导读:

按照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持有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当事人出身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结婚证明,以便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

  按照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持有其所在单位或村( 居 )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当事人出身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结婚证明,以便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确定是否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提供上述结婚证明。如果当事人确实得不到上述结婚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就一概不予受理呢?这要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我们必须查明当事人得不到证明的原因。若当事人双方均已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其所在单位或村( 居 )民委员会,因其他原因干涉或阻挠他们的婚姻而不予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则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说明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疏导工作。若疏导无效,当事人仍得不到结婚所需的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将调查和工作情况注明于《结婚申请书》中的提供件“栏内”,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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