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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被保管礼金 她把儿子、儿媳和“亲家”告上法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8 19:49:25 人浏览

导读:

丈夫去世时,妻子秦女士收到的亲朋好友送上的慰问金等钱款近30万元,考虑到独生儿子昕昕(化名)已长大成人,便以昕昕的名义在银行开设理财金账户。岂料,随着儿子和儿媳晓伊(化名)婚姻关系反目

  丈夫去世时,妻子秦女士收到的亲朋好友送上的慰问金等钱款近30万元,考虑到独生儿子昕昕(化名)已长大成人,便以昕昕的名义在银行开设理财金账户。岂料,随着儿子和儿媳晓伊(化名)婚姻关系反目,闹到离婚的地步。秦女士以保管合同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子、儿媳和晓伊的母亲返还巨额钱款近150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秦女士之诉作出判决,由其儿子昕昕返还秦女士人民币3.8万余元;秦女士其余之诉均不予支持。

  2006年1月8日,昕昕在本市某商业银行开设理财专户,次日该账户内现金存入人民币10.3万元,定期转入人民币36.29万余元,美元1800元。之后,从2006年1月24日起,该账户被多次转入金额不等的人民币或美元。截止2007年6月,该账户内被转入人民币133.6万余元,美元近3000元。上述钱款存入期间,共获利息收入6400.02元;理财收入人民币30.89万余元,除少部分为消费支出外,在2006年12月29日,晓伊将人民币15万元从该账户转入至母亲名下的银行账户。在2007年3月,晓伊分两次将人民币134万元转入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同年11月下旬,晓伊将该账户销户,并将余款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昕昕名下的账户内。

  2009年6月下旬,秦女士起诉到法院称,在2004年8月,丈夫去世期间,亲朋好友相继对她进行了慰问,并送上了礼金。丈夫单位也将丈夫缴纳的“四金”部分作了返还。自己拿到这笔近30万元钱款,考虑到自己只有昕昕一个小孩,在2006年1月上旬,以昕昕名义在银行开设专户理财账户,存入上述钱款。同时,又把2004年8月至2006年6月间所出租的两套房屋的收入、自己退休后的各项收入、出卖房屋的收入等一并存入该账户。

  秦女士还说,2005年初,昕昕与晓伊相识谈恋爱,并在2006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小夫妻关系不睦,昕昕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晓伊离婚。期间,秦女士查询了上述账户钱款除已消费外,发现被晓伊取走了134万元,昕昕转走了3.8万余元,“亲家”取走了15万元。秦女士认为账户内的钱款均属于她所有,当初是考虑到自己年老多病,才存入儿子昕昕的账户内,以备今后看病等之需,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人予以归还本金及利息。

  法庭上,32岁的昕昕辩称对母亲所述没有异议,并表示当初母亲将钱款存入他处,是为了老人今后生病能够及时用钱而为。认为虽然有3.8万余元转入他另一账户内,但该账户一直由晓伊在控制,上述钱款进入该账户后,也被晓伊取走,故应由晓伊一并偿还。

  晓伊辩称,对账户存取款的情况没有异议,认为昕昕虽然年青,但并不代表他不能拥有这些财产。现婆婆秦某主张诉争账户内的钱款均为她所有,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况且秦某自己也承认存单写的是儿子的名字,钱款本身属昕昕的,自己取款的事实婆婆是知晓的;再者主张返还钱款,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

  “亲家”沈女士则回答,同意女儿晓伊的意见,认为虽然有15万元曾转至她名下的账户,但在2008年12月25日,已被女儿晓伊取走购买外币去了,来证明与自己脱了干系。

  审理中,经法院作释明后,秦某仍表示账户内钱款均属她的钱款,要求三被告就领取的钱款分别向她承担返还之责。昕昕表示钱款均为母亲所有,自己只是暂时保管。而晓伊母女则表示秦某自身也有账户,从秦某提供的清单可以看到,有多笔钱款是从秦某账户转入的,说明母子经济上是互相独立的。因双方各执已见,致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诉争的钱款在昕昕账户名下,按秦女士在庭审的陈述看多次提到这笔钱款是存入儿子的账户内,以备今后看病之需,从中可见该笔钱款属她交于儿子昕昕保管,该诉讼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属保管合同。秦某主张钱款属交于儿子保管并存入儿子的银行账户,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该账户建户在昕昕婚前,至销户共存入20笔钱款,其中13笔发生在儿子婚前,其余7笔中有3笔为秦某账户转入,其中有49万元为秦某与昕昕婚前售房所得。

  法院还认为,依照秦某和昕昕陈述及相关事实,可确认秦某主张的保管合同关系发生在儿子婚前,且秦某和昕昕对保管合同确认没有异议。而儿媳晓伊母女对此有异议,但至法庭辩论终结,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确认秦某与儿子昕昕之间保管合同成立。现昕昕在保管秦某的财产时,未能履行保管义务,致代保管的钱款被他人取走,理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晓伊母女并非属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与秦某也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遂法院判令由昕昕返还秦某3.8万余元。

  法官说法:为何法院不判令晓伊母女承担返还责任呢?

  首先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晓伊母女不是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与秦某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其次本案诉争钱款为种类物,且实际存放在昕昕的账户内,晓伊母女从该账户内领取钱款,目前无证据表明晓伊母女在领取钱款时,已知道上述钱款属秦某所有,若就是存在有对秦某侵权行为,侵权人应为昕昕,而不是晓伊母女俩。秦某认定的该部分损失,应由昕昕基于保管合同关系向秦某履行返还之责。而晓伊母女从该账户内取款行为,属于与昕昕之间另外的法律关系,应通过其他诉讼渠道来解决。最终秦某要求晓伊母女承担返还责任要求,法院难以支持。(法律百事通热线4008805008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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