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儿媳住公公房 判决母女腾退房屋
导读:
昌平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公公李某起诉被告儿媳齐某的财产所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已离婚的儿媳齐某腾退公公所有的楼房。
原被告原系翁媳关系,原告的儿子与被告齐某原系夫妻。原告于1993年购得昌平区北环里某号楼房一套,其中李某的儿子与媳妇齐某出资7000元,后原告将该款偿还给了其子。该楼房购买后,一直由被告夫妻居住。2005年8月12日,原告的儿子与齐某协议离婚,因齐某带女儿生活,原告同意被告齐某暂居住在该楼房内。
原告李某诉称,位于昌平区北环里某号的楼房是我单位分配给我的住房。被告与我儿子离婚时,考虑到她带孩子,故未让被告及时搬出。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从该房屋搬出。
被告齐某诉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原告于1993年购买该房屋时,我与原告的儿子出资7000元,且离婚时双方约定该房屋归我所有,所以我认为该楼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我现在又没有工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诉争楼房系原告购买,应属原告所有。被告未提供原告已将该楼房赠与给被告夫妇的相关证据,被告主张该楼房为其与李某的儿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所占楼房,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宣判后,被告齐某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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