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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未婚先孕罚款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1 05:16:08 人浏览

导读:

当我们实施的某些行为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时候,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是需要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罚的,那么对于未婚生子的这一种情况,因为是违反有关的法规的,那么在这个时候也是要进行处罚的,一般来说,就是对有关的人员进行罚款,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深圳未婚先孕罚款标准。

  当我们实施的某些行为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时候,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是需要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罚的,那么对于未婚生子的这一种情况,因为是违反有关的法规的,那么在这个时候也是要进行处罚的,一般来说,就是对有关的人员进行罚款,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深圳未婚先孕罚款标准

  一、深圳未婚先孕罚款标准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计征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生育小孩需要罚款的情形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的;

  (二)本条例规定按超生处理的;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二)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的;

  (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

  (四)再生育时,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的;

  (五)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

  (六)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未婚先孕上户口的申请流程

  首先应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有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接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缴费的数额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确定,根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有所不同。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该一次性缴纳,如果确有实际困难,可以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对于流动人口,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部门按照现居住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都没有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已经在一个地方缴纳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被再次征收。

  缴费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和缴费证明,就可以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户籍科)申请登记了。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深圳未婚先孕罚款标准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因为每个地方的经济状况都是不太相同的,因此在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知道,虽然有些违反行为是一样的,但是对于罚款的金额会有所差别。这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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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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