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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元旦实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2 15:43:16 人浏览

导读:

单独二孩政策通过时,由于各省细则出台时间不一,各地开始启动的时间先后也不一样。全面二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计生领域的基本法进行相应的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通过,意味着...

  单独二孩政策通过时,由于各省细则出台时间不一,各地开始启动的时间先后也不一样。全面二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计生领域的基本法进行相应的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通过,意味着全面二孩将在元旦施行。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全面二孩元旦实施

  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

  “单独二孩”政策通过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出修改,而是通过了一项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为“单独二孩”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对于可生育子女数,旧人口与计生法是这样规定的: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前述的决议通过后,各地纷纷出台具体办法,推动“单独二孩”实施。但由于细则出台时间不一,各地开始启动的时间先后也不一样。

  此次“全面二孩”政策,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新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全面二孩在全国将按照统一时间表落地,即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面二孩。

  二、全面二孩政策内容

  提倡生育两子女、符合条件者可再生育

  新法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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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晚婚晚育奖励规定

  旧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新法删除了该条款,代之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本次修法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符合政策生育的可获延长生育假

  新法将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新的计生法明确,符合政策生育的,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这意味着,无论是一孩还是二孩,无论是否晚婚晚育,只要是符合政策生育的,就应当“一视同仁”。

  失独家庭将继续获扶助

  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留了旧法中的第27条,并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这意味着,即使是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以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如果出现失独,仍能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消失

  新的计生法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这一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相关政策的,法律修改后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新的人口计生法把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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