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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单独二胎新政策2013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8 05:13:3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单独二胎政策已确定实施,但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现阶段北京市可以生育二胎的人包括只有一个子女并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只有一个子女的双独夫妻等九类。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

  核心内容:单独二胎政策已确定实施,但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现阶段北京市可以生育二胎的人包括只有一个子女并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只有一个子女的双独夫妻等九类。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北京市现阶段可以生育二胎的情形。

  北京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将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规定,已经启动放开单独家庭生二胎的前期论证和调研工作,待纳入明年修法框架。

  北京市将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但真正实施这一政策不是一蹴而就的,前提是先要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而修改条例也不是人口计生委有权决定的,需要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通过。在修法完成之后,才能依次走程序正式实施。

  现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page]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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