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遗产 父母妻儿谁来继承?
导读:
花甲之年的陈某夫妇一生养育了一子一女,其女儿现已出嫁,儿子于2008年3月16日因病死亡。
1995年10月14日,陈某夫妇与其子共同雇请工匠黄某等人修建了砖混结构二层楼平房(一楼为地下室)一栋(占地面积56.16平方米),同年12月23日房屋主体竣工。次年农历正月19日,陈某之子与女青年李某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1996年3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6月1日,陈某之子与李某在新建该房内开设副食店一个。陈某之子与李某婚后未生育子女,便于2001年4月6日收养一女。次年2月,陈某之子夫妇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粉刷,同时修建了楼梯间、厕所,砌了堡坎、阶檐,浇注了水泥地坪,修缮了门窗,正屋后面砌了一壁外墙。1997年底以后,陈某之子多次因病住院治疗,后因医治无效死亡。此后,陈某夫妇与其儿媳李某为上述房产多次发生纠纷,经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陈某夫妇便将李某母女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儿子的遗产。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讼争房屋主体工程完工时,陈某之子与李某属恋爱关系,该房屋主体部分应属陈某夫妇及其子女共有。李某与陈某之子婚后对该房的添附部分属其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之子死亡后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和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份额应列为其遗产由陈某夫妇、李某母女进行继承。但鉴于讼争房屋为不动产且面积不大,不宜直接进行分割的实际,考虑到原、被告的现有居住情况,宜将该房屋作价后分配给被告,被告对陈某夫妇给予房款补偿为宜。庭审中,双方对房屋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需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后才能便于补偿。法庭根据举证规则书面通知原告陈某夫妇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房屋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但原告没有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双方在未能调解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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