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婚姻登记需开同居证明作第三方凭证
导读:
“户口本上都显示我俩是夫妻,为什么还要出具同居生活的证明?”12月11日,北海市民莫某带着户口本和身份证来到海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补办结婚登记,但工作人员却要求他出示同居生活的证明,这让他感到很不解。
据莫某介绍,他和爱人潘某于1980年“结婚”,第二年生了一个女儿。夫妻二人觉得结婚证没什么作用,所以一直没有去办理。时至今年,潘某要办理退休手续,需要向单位提供结婚证。
当天早上,莫某带着户口本、身份证等一些证件,来到海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然而在办理的过程中,登记处工作人员却告知莫某,除了上述证件外,还要提供两人同居生活的证明。而该证明需要到居委会或者原单位盖章。
“没有这个证明就办不了,这不是为难我多跑几次吗?”莫先生感到很奇怪,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只需出具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以及一份签字声明即可,而且户口本上已经显示两人是夫妻关系,为何还要出示同居生活的证明?
在婚姻登记处现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补办婚姻登记的情况比较繁杂,按照一贯的做法,所有的补办一律需要提供同居生活的证明,由第三方证明当事人双方从何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当天下午,记者来到海城区民政局,对该问题进行咨询。一名工作人员解释,按照正常程序,当事人首先到民政部门登记备案,领取结婚证;然后户口本婚姻关系上才会变更为已婚。但如今事情正好反了过来,“两位老人虽然同居生活多年,但一直没登记和领取结婚证。因此,在法律上他们没有婚姻关系。然而,户口本上又显示已婚,这中间就存在一个矛盾。因此,在办理类似情况的时候,我们都需要对方提供同居生活的第三方证明,以便工作人员审核和存档。按照硬性规定,我们肯定无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该工作人员表示,出具同居生活的第三方证明,虽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但这是北海民政部门为了方便群众办事的一种灵活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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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部署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相关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办证多、办事难”问题。
其中,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办事部门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原标题:补办婚姻登记需开同居证明 回应:为第三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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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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