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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对不知情第三人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07:05:4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个性独立的一对年轻夫妻人口头约定,结婚前、后双方财产各自所有,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老公向老婆借钱做生意,离婚后老婆能不能讨回该借款的本金利息?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通...

  核心内容:个性独立的一对年轻夫妻人口头约定,结婚前、后双方财产各自所有,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老公向老婆借钱做生意,离婚后老婆能不能讨回该借款的本金利息?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通过具体事例为您说明夫妻财产约定对不知情第三人无效。

  小丽与小宇是一对八零后夫妻,个性独立的两人都不喜欢对方干涉自己,都喜欢各花各钱,各还各债,于是结婚前,两人口头约定:结婚前、后双方财产各自所有,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

  结婚当月月底,小宇以其个人做生意为由,向小丽借款数万元。第二年5月8日,小丽要求小宇补写借条,小宇遂亲笔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兹借到小丽现金人民币x万元整”,借款人署名“小宇”,时间为“20xx.5.8”的借条,并按上指模后交给小丽收执。

  今年1月底,小丽与小宇因感情不和,经协议后心平气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的协议也有“婚后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的明确表示。

  原本以为夫妻一场,前妻会念旧情,小宇对借款一直不在意。不料,今年5月,小丽向小宇发出了白纸黑字的催款书,见前夫一直不肯还钱,7月底小丽把前夫告上法院,要求偿还婚内向其所借的本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丽与小宇原属夫妻关系,其双方婚后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是双方处分其财产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小宇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万元,可以确定该借款是小宇的个人债务,遂判决小宇偿还借款x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婚内财产约定只对夫妻有效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page]

  但这仅是夫妻对内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夫妻处分财产的约定对于债权人、债务人而言,只有当他们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约定不为第三人所知,就不会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对外借钱,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有夫妻内部约定为由拒绝偿还债务,除非出借人本身就知道借款人夫妻之间的约定。

  另外,快车小编提醒您,《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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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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