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儿子不看望,老母亲告上法庭
导读:
核心内容: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佛山一老母亲因小儿子五年不曾看望自己,将儿子告上法庭,这是佛山自新法实施以来的首例赡养纠纷案件。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只想他打电话同我倾下偈!”近日,佛山高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赡养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陈六向母亲黎婆婆支付医疗费647 .53元,并于2012年12月起每月的25日前向黎婆婆支付赡养费200元,直至黎婆婆去世。在85岁的黎婆婆这一心声的背后,是她病重入院后,同城居住的小儿子却五年不曾看望,无奈她只好怒告“不孝子”,谁知孩子在庭上却称自己对母亲已无责任和义务。
今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不过,这一被称为“常回家看看”的条款也引发了如何适用的争议。该案的主审法官吴卫华说,这是作为新法实施以来佛山的首例案件,非常具有典型性,涵盖了情与法的相融与冲突。
不孝还是另有他情,双方各有说法
现年85岁的黎婆婆原本有8个子女,其中一个女儿已经过世,丈夫在2006年底去世后,6个子女均对黎婆婆孝顺有加,唯有小儿子陈六视老母亲为陌路人,从来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甚至没有打过一通电话问候母亲。在黎婆婆两度患病住院期间,大儿子陈大数次打电话要求陈六来看望,也被陈六绝情地拒绝了。
面对小儿子的麻木冷漠,黎婆婆将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小儿子陈六支付医疗费及赡养费,并从2013年8月起每月须向其支付赡养费500元,直至其身故。
母亲的起诉,让小儿子陈六感到非常愤慨。陈六认为黎婆婆不顾母子之情,将自己告上法庭,完全是无理取闹。
原来,早在1994年,黎婆婆和丈夫陈大爷就召集子女和一些叔伯长辈齐聚一堂,在众人见证下订下了一个口头“养老协议”:黎婆婆未来由长子陈大赡养,而陈大爷则搬到县城与陈六同住,由陈六负责张大爷的养老。陈六认为,按照农村习俗,两个儿子各负责一位老人的生养死葬,并且这种协议也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协议既合了风俗,又合了法律,现在父亲亡故,自己已经履行完了赡养义务,对母亲不再有赡养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母子兄弟反目,法庭上大打出手
“小儿子读书最多,那时候那么辛苦,将他抚养成人,他从来没有照顾过我,这么多年也没探望过我,一通电话都没有打过。”黎婆婆觉得,当初虽然口头约定了养老协议,但小儿子也没有好好照顾父亲陈大爷,陈大爷一个人在农村孤独生活。而对自己,更是连基本的母子亲情都不顾。
“父亲住不惯,才回到农村居住。后来我自己生病,负担不起两个家庭,才给他很少的赡养费。我父亲本来是个很暴躁的人,我后来没有办法了,只好把乡下的房子卖了,卖了400元,给父亲作为生活费。”对此,陈六则认为已经完全尽了义务,自己不去看望母亲,完全是因为母亲偏心,没有帮自己带小孩,并且在处理父亲1万元的遗产时偏帮大哥。
听到小儿子这样说,黎婆婆非常生气,当庭指责其说谎,“我帮你带了五年的孩子只吃了你四年的饭,如果不是我帮忙带,你的老板会让你带着孩子上班吗?你说大话!”法庭上双方互相指责对方,在庭后,双方更是一言不合大吵起来,然后发展到互相推搡,被告甚至试图拿法庭上的椅子砸向其兄弟姐妹,现场的法警及时制止了这一场闹剧。
往日的恩恩怨怨似乎已经无法厘清,法官经过多次的沟通与协调,甚至特地到双方家中做工作,希望双方能重新和睦相处。让人遗憾的是,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判决:赡养义务应该履行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规定,小儿子陈六应该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消费状况,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所需的赡养费为1400元/月,被告应承担其中的七分之一,即被告应自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养老协议时,即2012年12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直至原告去世。
此外,日常门诊医疗费已包含在赡养费之中,但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金额相对较大,原告在住院医疗费产生后可主张要求赡养人另行支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住院医疗费4532.7元,应由原告的7个子女共同承担,被告应承担该费用的七分之一,即647.53元。
(注:文中陈六系化名)
对话黎婆婆
“你没钱来看看也好”
记者:在起诉前这么多年,你都怎么想的?
黎婆婆:每天睡都睡不得,坐也坐不了,阴功啊,好辛苦啊我做人,阴功!就想我小儿子打电话给我来个说明,一次都没打过。去年我脑血栓住院,他大哥几次电话,他都没来。你没钱来看看也好,见都没见过。
记者:你小儿子的那些说法,你可以接受吗?
黎婆婆:他样样都是乱说的。
记者:对于现在这个判决结果,你满意吗?
黎婆婆:(不再说话)
法官连线
养老协议不能对抗赡养义务
“该案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佛山的首例案件,”主审法官吴卫华介绍说,“这件案子非常具有典型性,涵盖了情与法的相融与冲突。”
正如本案被告陈六所言,在农村,签订这种养老协议的事情非常普遍,大家已经习惯并且认可这种养老模式,法律也认可这种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正是基于此,陈六才坚持自己已经没有赡养母亲的义务。根据规定,被告及其兄长陈大协议由被告赡养父亲、陈大赡养母亲,并经父母同意,协议在被告及其兄长陈大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2012年12月,原告黎婆婆明确不同意原赡养协议。吴卫华法官解释,任何赡养协议都不能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及其兄长陈大可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当黎婆婆明确表示不同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规定,被告陈六不得以原协议来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主张无需履行赡养义务。
吴法官说,八旬老母与小儿子对簿公堂令人揪心,拒绝赡养的背后究竟孰是孰非已无法查清,但显然,无论是养老协议早有约定,是母亲偏心,抑或是父亲的遗产分配不公都不能成为子女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因为赡养老人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明文规定。母子亲情不能用金钱衡量,诚如黎婆婆抹着眼泪对记者说的,“想我小儿子打电话跟我说说话”,子女对父母多点孝心与温情,也不会走到对簿公堂这一步。
吴卫华法官认为,司法的作用并不是万能的,尽管法院判决儿子要向母亲支付赡养费,但如果陈六从内心深处依然抵触这个判决,给钱了之,年迈的母亲又如何能够开心?法律只是一种惩治手段,而不是目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孝顺父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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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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