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执意离婚 丈夫绝望之余将其勒死
导读:
核心提示:丈夫与妻子闹矛盾,妻子执意坚持离婚,失望的丈夫顿起杀机,丧失理智的他将妻子勒死,投案自首后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长老乡中年男子韦某,由于与妻子闹矛盾,妻子执意坚持离婚,韦某绝望之余顿起杀机,将妻子勒死。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杀妻男子韦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38岁的被告人韦某与妻子梁某因家庭矛盾引起离婚纠纷。2012年5月14日上午,韦某和其父母到其岳父家商量关于离婚后养女小露的抚养问题,并劝解双方不要离婚。当日17时许,韦某和梁某各自驾车搭载韦某的父母回家。约19时许,梁某收拾好衣服准备骑摩托车返回娘家,韦某请求搭乘梁某的摩托车去五圩做工,梁表示同意。随后,梁某驾驶摩托车搭载韦某向河池镇枫木村方向行驶。行至河池镇红来村拉座屯的“肯普”(地名)路段时,双方为离婚问题停车争吵。韦某乘梁某接电话之机取走摩托车钥匙。争吵过程中,梁某与小姨、母亲通电话并告知其途中被韦某拦住不给走;当梁某欲打电话给韦某的父亲才告诉此事时,被韦某抢走手机并恳求梁某不要离婚,但梁某执意坚持离婚。失望的韦某顿起杀机,丧失理智的他用左手臂从梁某的身后勒住梁某的脖子数分钟;其松手后见梁某倒在地上还在抽搐,再次上去用左手掐梁某的喉咙,直至梁某不能动弹才停手。
作案后,韦某用梁某的手机打电话给110称自己已经将梁某杀死了,要求公安民警来抓捕其归案。之后,韦某又驾驶梁某的摩托车行驶至枫木村飞机场路口,在路边用自己的手机再次拨打110电话,要求公安民警来抓捕其归案。后被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梁某的死亡原因系他人施加暴力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死者家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韦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77080元;丧葬费人民币17076元;办理被害人梁某后事的其他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的父亲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0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因婚姻家庭纠纷,丧失理智,先用手臂勒住被害人脖子,致其倒地后又用手掐被害人脖子,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韦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韦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人诉请赔偿丧葬费人民币17076元,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人请求判令赔偿办理梁某后事产生的其他费用人民币5000元,法院酌情支持人民币2000元。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不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审理。原告人诉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韦某父亲支付补偿费人民币100,000元,经查,被害人梁某案发当天下午送附带民事被告人韦某父亲回家后,在载搭被告人韦某返回娘家途中因婚姻纠纷而被韦某杀害;被害人梁某的死亡后果与被告人韦某父亲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被告人韦某父亲补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池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被告人韦某限制减刑。
三、被告人韦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076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韦加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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