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中的财物是否能私自拿走
导读:
核心提示:刘某与张某是恋爱关系,在同居期间二人在经济上不分你我,刘某在没有告知张某的情况下,拿走了张某的黄金首饰卖掉,张某在索要卖首饰现金未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热恋中的男女在同居期间,一方在没有告知对方的情况下,拿走对方的黄金首饰卖掉,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日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现年27岁的刘某与女朋友张某住在一起,因为感情比较好,两人在日常开销上不分彼此。2012年11月的一天,刘某打开抽屉找东西时,发现张某的红色首饰袋放在抽屉内,里面装有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和一个黄金吊坠。刘某顿时起了贪念,在一家商场门口将张某价值6340元的黄金首饰以4150元的价格卖给一小贩。张某回家后发现自己黄金首饰被盗,便猜测是其男友所为,于是向刘某索要卖首饰的现金,未果。张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刘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在讯问过程中,刘某辩称自己和张某是恋爱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在经济上不分你我,张某的东西自己也有处分权,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某与张某只存在同居关系,并非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因此,双方的私人物品仍属于私有财产。刘某既不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双方也不是夫妻关系,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检察官提醒,同居男女并非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谨慎对待各自财物。同居中的私人财物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不仅应妥善保管,同时应避免因财物引发的各种违法犯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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