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异常女儿“被离婚” 父亲怒诉民政局
导读:
核心提示:袁某与王某结婚后,王某发现袁某患有精神分裂症。2012年12月,王某与袁某达成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王某将袁某送回其宜春老家,袁某的法定代理人老袁才发现女儿已离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女儿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
2013年4月10日,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的接待大厅,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原告袁某的法定代理人老袁与第三人王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收到王某经济补偿款40000元,双方一再对法官的尽责表示感谢。
原来,原告袁某与第三人王某于199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结婚后,王某发现袁某精神异常,经医院确诊袁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需经常服药。2012年12月,王某与袁某达成离婚协议,小孩由王某抚养,财产归王某所有,并于当天在被告新余市渝水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王某将袁某送回其宜春老家,袁某的法定代理人老袁才发现女儿已离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女儿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渝水区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原告了解事情的原委,原告袁某从小没有母亲,由其父亲抚养长大,其父退休后以拾捡垃圾为生,老袁对王某与袁某离婚的做法异常气愤。承办法官遂到王某所在的乡镇及村委了解情况,并向王某本人和邻居街坊了解双方的感情生活及袁某的精神状况,掌握了双方确已无感情基础、婚姻生活不幸福、家庭生活不富裕等基本信息。
确定调解方案:
2013年4月2日开庭时,双方情绪激烈。为更好的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根据庭审中能认定的事实,合议庭立即商量确定调解方案,并进行“背对背”的释法明理,让老袁面对双方感情已破裂,两个人已无法共同生活且其女儿需他人照顾的现实,也向王某解释袁某无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来源且每天需要服药,其父已70余岁的困境,希望王某给与袁某适当的经济补偿,最终双方同意了承办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并就经济补偿额“面对面”地进行协商。
最终,王某同意一次性给与袁某40000元的经济补偿,但要给与其一定的时间去筹钱。王某遵守承诺在筹到钱后第一时间交予了原告,原告申请撤诉,一起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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