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遭家暴也能申请“保护令”
导读:
核心提示:基于家事审判的特殊性,广东于2010年起在全国率先“试水”家事审判合议庭模式,在全省15个基层法院设立试点,以更专业和带有创新性的方式审判“家务事”,使得家事案件的结案率和调解撤诉率大幅提升,上诉率和发回改判率显著降低,各试点法院每年的结案率都保持在90%以上。
家务事,怎么断?一直是个难题。昨日,由广东省高院、省妇联和省法学会共同举办的“妇女维权与家事审判研讨会”在广州举行。来自全省各级法院的法官、学者和律师共50多人就法律工作中的家事审判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记者在研讨会上了解到,基于家事审判的特殊性,广东于2010年起在全国率先“试水”家事审判合议庭模式,在全省15个基层法院设立试点,以更专业和带有创新性的方式审判“家务事”,使得家事案件的结案率和调解撤诉率大幅提升,上诉率和发回改判率显著降低,各试点法院每年的结案率都保持在90%以上。
据悉,今年起,按照广东省高院的要求,全省法院均要设定家事审判合议庭,受理案件范围扩大至所有婚姻家庭、继承案件。
家事审判 试行3年撤诉率大幅提升
据统计,自1979年至2012年,广东省法院每年新收一审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从9687件增长至56061件,年均增幅达到近20%。2007年以来,全省每年新收一审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数量占同年新收一审民事案件总量的比例均超过10%。
2010年3月,广东省高院与省妇联率先在全国启动了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指定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等7家单位为首批试点法院,在试点法院设立了17个家事审判合议庭。第2年,省高院又指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等8家单位为第二批试点法院,在上述法院增设11个家事审判合议庭。
据了解,家事审判试行3年来,全省家事案件的结案率和调解撤诉率大幅提升,上诉率和发回改判率显著降低,各试点法院每年的结案率都保持在90%以上,部分试点法院的结案率甚至达到100%;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70%,远高于近几年全省基层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调解撤诉率平均水平;平均上诉率不到10%,取得了良好效果。
因案施调 “劝和劝离”不搞“一刀切”
在研讨会上,围绕家事案件中最常见的离婚诉讼,法律工作者和学者们展开了热烈讨论。
有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介绍,他们在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中严格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劝离”与“劝和”相结合,调解不预设立场,根据当事人感情状况决定调离还是调和。[page]
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摒除两次起诉方可判决离婚的规定,尽量促成双方调解离婚。
对于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而被告请求给予一次和好机会的案件,提出“当事人同意在6个月内暂不离婚”的调解方式。
对于涉及家庭(族)矛盾或者家庭(族)矛盾多元化的案件,充分发挥长辈在解决家事纠纷中的作用,适时召开庭前或庭后家庭(族)会议,从法制、人情、伦理和习俗等方面探寻当事人矛盾的根源。
但也有法官表示,由于中院受理的大多是二审离婚案件,因此在她的实际工作中,也曾多次遇到一方在第一次法院调解后撤销了离婚诉讼,但第二天就开始实施财产转移,并在半年后再次提出离婚的案例。这种情况下,处于弱势的一方(常常是女性)最后落得“人财两空”。因此她认为,家事案件中到底是“劝和还是劝离”一定要因案失调,千万不能简单地用“一刀两断”式的判决来处理。
家事 纠纷特点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家事纠纷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的鲜明特点:一是有强烈的伦理性。“像家事案件中的财产问题,当事人常常是先有夫妻、父女、父子等的身份关系,再有财产关系,当中还夹杂着很多‘理不清、剪还乱’的关系。”
二是家事案件中当事人的性别特征明显,通常有男女两性,还有儿童,其中女性和儿童往往处于弱势,有必要对她们采取特殊的保护政策。“家事审判合议庭的推行将使这类审判更有的放矢,更有效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假离婚风险大
针对最近广受关注的部分市民为了买卖房产而“假离婚”的现象,很多与会的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假离婚”背后隐藏着很多风险。例如一方本来就抱着离婚的念头,离婚后拒绝复婚。另外,这些“假离婚”在处理财产时往往比较草率,例如把房产直接归于一方名下,而一旦出现上面那种一方拒绝复婚的情况,另一方的权益往往就会受到侵害。
创新点
在研讨会上,不少基层法院在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中的探索和创新引起了大家的共鸣和关注。
1.家暴受害方不再承担所有举证责任
由于家庭暴力案件具有的连续性、隐蔽性特点,受害人经常会遇到举证难的问题。为此,各试点法院采取了“降低取证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做法,要求受害方只需举证证明存在受侵害事实即可。在受害人完成举证的情况下,由对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page]
2.同居受侵害,也能申请“人身保护令”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自述存在家庭暴力的约有10%。为此,3年来,广东各参与家事审判试点工作的法院发出各类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近百份,先后发出了全国法院系统首份“远离令”、“财产保护令”和“同居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
3.推广财产申报,督促离婚诚信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瞒和转移财产是常有的事。为此,东莞法院于2011年创设了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要求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如实向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等经济状况。告知当事人在离婚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不实陈述的法律后果,例如在财产分割时不分或少分的后果。
4.设立离婚案件判后“探视抚养档案”
“探视难”是不少离婚案件判决后遇到的现实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创设了离婚案件判后探视抚养档案,对判决生效后双方履行抚养、探视义务的情况予以跟踪。一方的履行行为需要另一方在《判后探视、抚养情况表》上签名确认,如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抚养、探视义务超过3次,则另一方可以该表为证据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5.引入“社会中立第三方”参与家事审判
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心理辅导介入机制建立以来,共有10名心理辅导志愿者对17宗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开展了心理介入辅导,其中有7宗案件经介入调解和好,有6宗案件经介入顺利达成离婚调解,其余4宗案件因当事人积怨太深、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但经心理介入辅导后对息诉服判也起到了有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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