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多出个“儿子”
导读:
核心提示:杨女士与前夫离婚后,去派出所准备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却被告知其已“育有”一个4岁的儿子。
36岁的湖南湘潭人杨女士,今年3月份结束了长达11年的婚姻。
离婚后,她去派出所,想把落户在前夫家的户口迁回原籍,却被民警告知其已育有一个4岁的儿子,并被询问这孩子的户口是否跟随她一起迁。
民警的话给杨女士当头一棒。虽然结婚多年,但她一直未与前夫生过孩子。
那么,这户口本上的孩子到底是哪来的?
事件回放
迁户口迁出个4岁“儿子”
2001年,杨女士在温州结识市区人陈先生,并于当年11月在温州登记结婚。
结婚后,杨女士便将户口迁到了温州,成为陈先生家的一员。
杨女士和陈先生的婚姻虽走过了七年之痒,但在第十一个年头的时候,他们因感情破裂,选择离婚。今年3月14日,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因他们俩婚后并没有生育子女,所以,离婚协议书里便明确了双方没有生育子女的事实。然而,今年8月,当杨女士去派出所准备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却被告知其已“育有”一个4岁的儿子,叫小海(化名)。
对于凭空多了个“儿子”,杨女士很是郁闷,为查明真相,她要求查询户籍档案。
调查结果
原是前夫婚外所生孩子
根据户籍档案显示,小海确实被登记为杨女士的亲生儿子。
而且,令杨女士难以置信的是,小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生母一栏登记的也是她的姓名……
事后,杨女士找陈先生理论,她才得知,这一切,都是陈先生偷偷背着她做的。
在杨女士和陈先生婚姻存续期间,陈先生与一个叫小霞(化名)的女子有染。2008年4月10日,小霞生下陈先生的儿子,就是小海。小霞在待产期间,一直是冒用杨女士的名字登记住院,分娩后,陈先生用杨女士的名字替小海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
小霞生了小海之后,就不要这个孩子,小海此后一直寄养在陈先生的母亲家中。
去年1月30日,陈先生为小海办理了户籍登记,户籍信息里生父为陈先生,生母为杨女士。
杨女士说,对于前夫和其他女人有染并育有一子的事情,她也是略知一二的。可是,她从没想过自己凭空“被当妈”四年。
盛怒之下[page]
诉至法院解决“母子关系”
杨女士原本想与陈先生好聚好散,她多次找陈先生要求澄清并解决此事,陈先生一直不予理睬。
今年9月25日,杨女士向鹿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她和小海之间不具有母子关系。
法院受理了杨女士的司法鉴定申请之后,委托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是否生育过子女进行医学鉴定。
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杨女士未生育过足月妊娠的胎儿。也就是说,小海不可能是杨女士的亲生儿子。
法院开庭时,陈先生作为第三人列席法庭,他说,自己曾向杨女士表示过要共同养育小海,但被杨女士断然拒绝。小海的生母小霞自从分娩出院之后便甚少与陈先生联系。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陈先生无奈之下将小海的生母登记成杨女士。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确认杨女士与小海之间不具有母子关系,并由陈先生负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法官说法
亲子关系,谁分娩谁为母亲
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鹿城法院主审法官认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自然血缘而确定,并因此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母亲与子女的亲子关系,根据“谁分娩、谁为母亲”的原则依生育子女的事实确认。
杨女士虽然在《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登记材料上被记载为小海的母亲,但小海并非杨女士所生,双方不存在自然血缘关系。同时,杨女士与小海之间也不存在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
杨女士诉请确认与小海不具有母子关系,合理合法。 记者 张银燕 通讯员 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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