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读 法律不应离间婚恋
导读:
面对婚姻家庭,法律应当审慎。关于婚恋的财产关系,法律的规则不宜太过细致,太过僵硬,否则,婚恋就像生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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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社会财富急剧增加,婚姻中的财产问题日益复杂,婚姻家庭也成为财富争夺的战场之一。现在一个离婚财产分割案的复杂程度,可能并不亚于一个企业的解散清算。最高法院最新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财产问题的解释就引起巨大争议。
总体上,这部司法解释沿袭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近十年的司法裁决经验,但问题依然突出,集中体现在第10条。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为什么离婚后,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称,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但是,该司法解释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表面的公平隐含着深刻的不公平:必然侵害婚姻中的弱势一方,通常是女方。女方含辛茹苦与男方一起供房,在婚姻破裂后,无法享有房屋所有权。虽然第10条第2款规定了合理份额的补偿,但是,房屋所有权归谁,差别相当大。简单推演如下:
第一,离婚后,女方可被男方驱逐出户;
第二,虽然女方可提起诉讼,请求货币补偿,但在诉讼中作为原告,面临风险,负有举证责任,承受诉讼成本,如诉讼费、评估费,男方则以静制动;
第三,若男方不具货币补偿能力,女方在执行程序中将陷入艰难境地;
第四,即使协议解决,由于女方在博弈起跑线上就处在不利的地位,博弈筹码减弱,最后所获必然大打折扣;
第五,女方在结婚时,因未买房,则可能是携现金入股,现金不像房产那样具有“稳固性”“显示性”,在婚姻中,千金散去不复来,要想在诉讼中获得补偿,证据首先不足。
这是通过常识都可以察识的后果,但是,司法解释起草者视而不见。最高法院给予的回答相当“理论化”,称此次解释主要解决《婚姻法》与《物权法》的衔接问题,不动产的登记效力将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发生变化。
但这一解释实际上错误地理解了《物权法》。《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是,在夫妻财产关系上,该规定仅调整夫妻对外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上则不适用。在夫妻财产关系上,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由婚姻法调整。不动产登记在夫或妻的名下,并不意味不动产的所有权就归属登记簿上的夫或妻,更不意味着离婚后不动产就归属登记簿上的夫或妻。[page]
该司法解释在“衔接”过程中还与《物权法》第100条相悖。本质上,该解释第10条调整的是夫妻共有不动产的分割问题,而不是不动产权属问题。 《物权法》第100条已经规定了分割的基本原则:“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法理逻辑与司法技术,在这里发生了不易察觉的断裂。婚姻法司法解释要与《物权法》接轨,应与《物权法》第100条接轨,而不是第16条。
本来离婚时,房产分割有多种方式:双方均可能获得房屋产权,无论是否登记在其名下,法官在裁决时,可参考很多重要的因素:如一方是否已拥有其他房产;哪一方更需要此房产;哪一方具有货币补偿能力;等等。但在该司法解释下,这些问题都不需要考虑了。
最高法院最近几年一直强调“能动司法”,让法官发挥能动性和创造力,解决纠纷。在《婚姻法》这个最需要法官“能动”的领域,却让法官“不动”了;最需要法官创造的领域,却让法官成为机器了。
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婚姻法》司法解释创设的规则之细微、僵硬,甚至超过了更需要细微规则的商法。例如《合伙企业法》仅在第89条规范合伙财产分割,也只是一般性地规范分割比例,而未涉及共有不动产的分割方法。
面对婚姻家庭,法律应当审慎。关于婚恋的财产关系,法律的规则不宜太过细致,太过僵硬,否则,婚恋就像生意了。爱情最忌讳怀疑和猜忌,而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0条像一个挑拨离间者,必然引发婚前复杂的博弈,它将使得婚恋中男女的脆弱神经更加脆弱,恋爱成为谍战,结婚如同“潜伏”。
婚姻法对于女性不必过于苛刻。在自然法则中,女性有生育之职,男性有安家之责。1922年伦敦大学社会学教授Edward Westermarck在煌煌三卷《人类婚姻的历史》中考察人类婚姻起源时,指出在动物界和原始人类社会中,筑巢建屋主要是雄性和男性的职责。在自然法则中,雄性和男性就是以巢与屋作为对婚姻的出资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为何还要帮助他们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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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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