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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开出首张缓刑“禁止令”为17岁少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3 10:50:05 人浏览

导读:

5月9日,该院少年庭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时首次适用了禁止令。禁止令是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所增加的新内容,即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

  5月9日,该院少年庭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时首次适用了“禁止令”。

  “禁止令”是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所增加的新内容,即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广陵区这名少年犯则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网吧、每日23时后逗留在住所、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

  据悉,这是我市首例适用《刑法修正案(八)》有关禁止令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刘某是一名17岁少年,8年前父母离婚,此后母亲便失去了消息。刘父后又因犯罪锒铛入狱。沉迷于网吧的他认识了一些年龄相仿但品行不良的“朋友”。去年,刘某和狐朋狗友一同干起了盗窃的行当,至今年4月,刘某与同伙在市内先后盗窃总价值近5000元的财物。最终,刘某和他的“朋友”们悉数落网。

  这是扬州按照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开出的首张“禁止令”。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72条:“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审判后,刘某表示,将按照“禁止令”的要求,不进网吧、不在外过夜,找个工作,学习掌握一定技能,做一个自食其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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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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