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再婚老夫妻闹离婚 妻子索赔12万元青春费
导读:
因日常生活费用、住院费及子女的抚养费等问题,一对七旬再婚老夫妻积怨较深、感情破裂,于是,黄某请求法院判决,申请对方补偿青春费12万元等。
据了解,1988年,原告黄某和被告邝某经人介绍认识结为夫妻,双方均属于再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原告将与前夫生育的女儿带在身边和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被告和前妻生育的儿子虽然没有和他们一起生活,但仍需每月支付抚养费,为了被告儿子的抚养费和自己女儿的教育问题,原告时常和被告吵架,但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1年,原告单位集资建房,被告一分钱都不肯出,原告只好向亲朋好友借钱凑足房款,搬进新房居住后,被告不愿意共同分担日常生活费用,为此双方经常闹矛盾。2003年和2009年,原告经体检发现患有肾结石以及慢性尿毒症,住院治疗花费几千块钱的医疗费,被告不但一分钱不给,而且不闻不问,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补偿青春费12万元以及集资购买的房子留给自己和女儿居住。
被告则认为双方是经人介绍认识自愿登记结婚的,不存在补偿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至于双方居住的房子,虽然是原告单位集资建房的,但是购房款都是被告出的,因此如果双方离婚原告需按照市场价一次性补偿15万元给被告,而且被告在抚育原告女儿的过程中付出了很多心血和金钱,被告认为原告之所以和自己离婚是为了将自己赶出家门,将房子留给自己的女儿和上门女婿,这是没有道理的。
针对本案实际情况,秀英法院承办法官认定二人夫妻感情仅仅出现暂时危机,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如果法院简单判决而不解开双方心结,可能造成原本和睦的家庭就此破裂。因此承办法官决定从法理、情理等方面进行调解,正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双方应好好珍惜二十多年的夫妻感情,好好过日子,一起安享晚年,不要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伤了感情,双方各让一步,则海阔天空。最终,在办案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双方和好,不再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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