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是现役军人,离婚是否一定要经过他的同意?
导读:
郭某是一个军人,常年在部队执行任务,耽误了自己的终身大事,三十好几还打光棍,经过同学的介绍,郭某和汪某认识了,双方很快就陷入了爱河,军人的身份使得汪某非常敬仰自己的男友,不久,他们就组成了自己的小家庭,汪某成了别人羡慕的军嫂。哪知,结婚后不久,汪某就觉得自己和丈夫性格不和,生活单调、死板,认为郭某是个工作狂,一天到晚都在部队,根本不关心自己,不懂浪漫,骨子里金钱观念很重,这样的生活维持了几年。最终,汪某不堪丈夫的种种举动,觉得夫妻双方的感情不合,提出分居,郭某也同意了。就这样,一拖就是八年,长时间的分居让汪某忍无可忍。汪某向郭某提出离婚,但是郭某坚决反对,汪某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但是被告知,郭某作为军人,不同意离婚,又没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汪某提出的离婚诉讼的是不能被支持的。
本案中,汪某和丈夫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妻子要求和丈夫离婚,但是在办理的过程中遇到了难题,原因是我国的《婚姻法》对于军人的特别保护。《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我们可以从上面的法律规定中发现,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和一般人的离婚程序有点不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和现役军人离婚需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通俗的说,在是否离婚的问题上,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权”。这样规定的目的很简单,为了保证军人家庭的稳定,从而进一步保证国家的安全。对于军人配偶的这种离婚请求的限制,目的并不是要限制军人配偶一方的离婚自由,只是限于这些人的地位特殊,法律进行的特别安排。但是并不代表任何情况下军人对婚姻都有绝对的主宰权利。法律也规定了例外,就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军人重大过错”指“(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也就是说,如果军人在婚姻关系中有这样的过错,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需得到军人的同意。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本案中,军人丈夫郭某不存在我们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所以妻子汪某要提出离婚,就应该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所以,这个时候仅仅凭借军人一方与自己个性不合这样的理由,是很难得到支持的二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就只能勉强维持,但是,对于非军人一方,确实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事实上就侵犯了非军人一方的婚姻自由的权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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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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