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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四十年内五诉离婚一审终获支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3 04:50:21 人浏览

导读:

今年七十岁的夏先生是北京某国企的退休职工。1962年夏先生和朱女士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多次发生矛盾。1966年夏先生起诉离婚,后撤诉。1999年到2009年间,夏先生又先后四次起诉要求

  今年七十岁的先生是北京某国企的退休职工。1962年先生和朱女士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多次发生矛盾。1966年先生起诉离婚,后撤诉。1999年到2009年间,先生又先后四次起诉要求离婚。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先生和朱女士离婚。

  夏先生和朱女士于1962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二男一女。夏先生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因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初期经常争吵不休,长期冷战。后来因婆媳关系恶化等多种因素,家庭矛盾达到极端化。为此夏先生还立下遗嘱“生不与朱女士同室居,死不与朱女士同穴葬”。1966年,夏先生曾起诉离婚,在法庭调解下,考虑孩子尚年幼,夏先生撤诉,此后一直维持婚姻。1993年起,夏先生和朱女士开始分居。1999年,夏先生诉至丰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请求。夏先生又先后于2000年7月、2006年6月起诉离婚,但一、二审均被驳回。在夏先生数次提出的离婚诉讼中,朱女士均表示和丈夫感情尚未破裂,不愿离婚。2008年,夏先生再一次起诉离婚。

  庭审中,朱女士辩称,双方结婚快50年了,感情并未破裂。自己现在身体不好,考虑到年龄问题,不愿意离婚。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夏先生与朱女士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1999年至2007年之间,夏先生多次提出离婚,虽然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但夫妻关系并未好转,且已分居多年,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夏先生要求离婚,应准予。对双方居住的房屋,法院参照所处位置、折旧情况酌定其现金,判令房屋归夏先生所有,由夏先生给付朱女士房屋折价款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夏先生称自己没钱给付朱女士,朱女士坚持不愿意离婚。现在双方都已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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