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女儿冠姓权离异夫妻再上公堂 尊随孩子意愿
导读:
丁某与钱某于1993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尚好,但1994年9月份女儿钱小(为化名)出生后,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钱某,因嫌弃妻子生了女儿,经常无是生非、与妻子吵架,而且发展到经常彻夜不归宿。妻子为了女儿的成长忍辱负重十余年后,于2006年9月一纸诉状将钱某告上法庭,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丁某与钱某离婚,女儿钱小随母亲丁某生活。
离婚后,丁某经女儿同意,将其姓名改为“丁小”,钱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女儿原来的姓名。法院向丁小征求意见时,她愿意叫“丁小”,且明确表示不同意随父亲的姓氏。
法院认为,父母在确定子女的姓名时,应从子女的利益出发,充分考虑子女意志,维护子女的姓名权。本案中孩子的年龄已超过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姓氏应听取其本人的意见。孩子同意更名为“丁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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