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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七年“丈夫”悄然离去 “妻子”法庭讨要孩子抚养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2 21:45:03 人浏览

导读:

女雇员与老板同居并生一女孩,7年后,老板丢下母女一去不回头。2009年9月,女雇员刘悦将“丈夫”李威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两人事实婚姻关系,李威支付孩子抚养费。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

女雇员与老板同居并生一女孩,7年后,老板丢下母女一去不回头。2009年9月,女雇员刘悦将“丈夫”李威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两人事实婚姻关系,李威支付孩子抚养费。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与李威同居时刘悦不到20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因此不构成事实婚姻。判决解除刘悦与李威的同居关系,孩子由刘悦抚养,因诉讼主体不适格,未支持此前8年5.8万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李威以后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4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宣判后,刘悦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3月4日,兰州中院对该案二审开庭,刘悦出庭参加了诉讼,而李威没有出庭应诉。法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

  1994年1月,在兰州东部市场做服装生意的浙江籍男子李威招聘了收银员刘悦。两个月后,两人确立了恋人关系。1994年3月,时年19周岁的刘悦与38岁的李威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开始了同居生活。3年后,刘悦生下女儿阳阳。

  2001年6月,李威与刘悦争吵后,悄然离家,并将商铺转让给了老乡。没有固定收入又带着4岁孩子的刘悦只能独自承担起抚养女儿的责任。2002年6月的一天,李威出现在刘悦母女面前,并向刘悦明确表示决定分手。此后,李威每年只是偶然来探访一次女儿,但没有支付过生活费。2009年9月,刘悦将李威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两人事实婚姻关系,判决李威支付阳阳2001年6月至2009年9月的抚养费5.8万元,并要求李威今后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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