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提出离婚妻子庭后服毒,法官一一谏言离婚困扰
导读:
前情提要:当丈夫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时,妻子却在庭后服毒(详见本报7月15日第8版报道)。最近,在南宁市发生的这起以过激手段对待离婚的事件让人思索——夫妻的情分走到尽头时,该如何理智地结束呢?
7月16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们用具体的案例提醒离婚的当事人:只要理性分析离婚问题,就能破解纠缠心中的千千结
起诉离婚人士“去留”之间挣扎
法官谏言:死守婚姻,有时会是一座空城
今年34岁的丰女士是南宁市某单位职工,2006年与陈某结婚后生育有一个孩子。婚后才两年多时间,双方就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9月,丰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但陈某不同意离婚。经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双方在第一次离婚风波过后,又维持了一年多的婚姻。2010年3月,丰女士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今年5月14日,经西乡塘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
据法官介绍,离婚官司打到法庭上来的,大部分是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心里还比较迷茫,在“离不离”、“同不同意离”中彷徨挣扎。因此往往出现离婚一波三折,几次过堂的情况。
事实上,判定离婚的标准只有一个,即夫妻的感情确已破裂。认定感情确已破裂,通常有14种情况,为大家耳熟能详的主要有: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或生理有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骗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有第三者插足的;重婚的;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的;有家庭暴力屡教不改等等。
在离婚纠纷出现后,如果夫妻双方能理智地分析,他们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就能在该不该离婚,同不同意离婚的问题上,有比较一致的意见。
从审判实例看,也存在一种情况,明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有的当事人仍然死守婚姻,甚至用过激手段来“捍卫”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
法官认为,真正缘到尽头,还是要好聚好散。有时候死守一桩没有了感情的婚姻,无异于死守一座空城。离婚,并不意味着“世界末日”的来临,对当事人来说,离婚也许可以重新审视自己,开始新的生活。
只想自己利益忽略法律规定
法官谏言:经济有困难的一方,可依靠社会保障体系
今年52岁的李女士是南宁市某单位职工,她与何先生在1984年结婚,生育的女儿已经成年。因认为丈夫长期不履行丈夫、父亲的责任,李女士在2006年12月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09年12月,李女士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将南宁市大学路一套房子判归她所有,她愿意补偿5万元给何先生。
何先生在同意离婚的同时,认为自己没有钱,也没有地方居住,不同意房子归女方,也没钱补偿。
今年3月19日,西乡塘区法院作出判决,准许李女士与何先生离婚,房子归女方所有,但要补偿5万元给男方。
据法官介绍,在夫妻双方不再挣扎,决定同意离婚后,最容易出现不理智行为的,是在分割财产的问题上。当事人提出要多分财产的理由,主要有:一方认为“跟你那么久,付出了青春年华和心血精力,所以要多分”。这种情况,在夫妻双方家庭地位,特别是经济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自认为“吃亏”的一方要求多分财产会更强烈,也会更容易失去理智。
事实上,共同财产是基于家庭关系而创造的,不存在谁做多做少的问题。哪怕女方是专职家庭主妇,男方是赚钱的主要人,没有一方的付出,对方就有可能创造不出财富。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原则上都是一人一半,同时照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无过错一方。如有过错一方则少分。
对于主张“付出青春年华”要多分的情况,法官指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爱是无价的,双方都在付出,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对一方要求另一方“养自己下半辈子”的问题,法官指出,法律明确规定,在离婚时,对有困难的一方,另一方应提供必要的、适当的帮助。可在离婚后,双方不再是夫妻,就没有了相关的义务。那些担心下半辈子着落的人,完全可以在离婚后依靠社会的保障体系,如申请低保救助、廉租房等。
离婚抢要孩子孩子很是遭罪
法官谏言:争夺孩子时,别忘记孩子需要的是啥
今年40岁的罗女士与凌先生婚后,在2006年2月,生育有一名女儿。2009年11月,罗女士起诉离婚,认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在她做月子期间,男方经常邀人到家里喝酒猜码到凌晨,还三天两头骂妻子。孩子满月后,罗女士离家出走3年多。
罗女士认为,孩子还小,离不开母亲,故请求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归自己。凌先生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负担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还提出要抚养孩子。今年6月9日,西乡塘区法院作出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负担相应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
法官说,在离婚案件中,除争夺财产之外,最激烈的莫过于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让孩子留在自己身边,一些当事人还采取种种过激的行为。如,偷偷将孩子藏匿起来,不让对方找到;有的在离婚后还上对方门去谩骂抢夺孩子;有的在上学路上将孩子私自接走。
法官认为,导致孩子争夺战的原因,主要是亲情难以割舍。双方都认为孩子跟自己的关系好过对方,把孩子留在自己身边,能减少离婚带给孩子的伤害。但他们都忽略了法律:在抚养权的确定上,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比如说,还在哺乳期的婴儿,显然跟随母亲抚养更有利;有稳定经济来源和住房,比工作不稳定,没住房的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对教育投入明显强于对方的,更适合抚养孩子……
要解决无谓的争夺孩子之战,离婚后的双方都应该认识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一辈子的,谁也无法改变,不因离婚而改变。离婚后不等于就没有了孩子,一方还有抚养的义务,如没有妨碍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因,也能随时探望孩子。
婚姻需要维护离婚也请理性
法官谏言:婚前多发现对方的缺点,婚后多发现对方的优点
今年65岁的覃先生与50岁的阳女士,在2002年8月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婚后几年,两人经常吵架,从2008年年初开始,已是各过各的,形同路人。虽然双方也多次沟通协商,但终无和好可能。今年4月份,覃先生起诉要求离婚。阳女士认为,为了维持婚姻,她做过很大努力,但覃先生对一些陋习仍不悔改,所以她也同意离婚。今年6月28日,西乡塘区法院作出判决,准许两人离婚。
记者从西乡塘区法院获悉,在2009年,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有500多件。每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呈现缓慢下降趋势。一方面是市民重视了婚姻质量的维护,另一方面是离婚渠道畅通了,有更多人理智对待离婚,选择协议离婚。
在审理众多离婚案件中,法官们也总结出了幸福家庭的经验:理解、包容。要维持幸福的婚姻,说起来复杂,其实做起来也很简单,那就是一句话原则:“婚前多发现对方的缺点,婚后多发现对方的优点。”对于前者,可以发现对方合不合适与自己建立家庭;对于后者,可以在包容理解中维持幸福。
对于那些走到离婚边缘的夫妻,更需要理解与包容。法官建议说,当夫妻产生离婚纠纷时,请静下心来想一想,当初你为什么会爱上他(她),又为什么想嫁(娶)他(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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