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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再生一孩 竟杀死亲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2 12:51:27 人浏览

导读:

在上一个星期五的时候看到一篇报道:一个再婚母亲为了能和现在的丈夫生育一个孩子,竟然伙同他人杀死了自己和前夫生的亲生儿子。晚上和同事们一起吃饭,席间,专做刑事案件的韩律师也说起了这个
在上一个星期五的时候看到一篇报道:一个再婚母亲为了能和现在的丈夫生育一个孩子,竟然伙同他人杀死了自己和前夫生的亲生儿子。晚上和同事们一起吃饭,席间,专做刑事案件的韩律师也说起了这个案子。可见,这个案子对于人们心里的冲击力之强。

虎毒不食子,这个案子之所以有这么强的冲击力,就是这个案子所体现的伦理之伤、道德之痛!这个母亲的行为自然会由法律主要是刑事法律来评价,但是,这个案子所体现的仅仅是一个丧心病狂的母亲吗?

生育,是自然界的生物得以延续的行为。无论有没有法律,人们都是可以生育的,这是毋庸置疑的。人类的生育还不同于动物界的生育。生育不只是关乎人类的繁衍,当人成为人之后,生育成为了人类情感上的一个扭结,社会结构的一个纽带。人类的生育不同于动物。雌性动物(哺乳动物)有发情期,在发情期里可以和不特定的雄性动物交配,之后生育。但是,人是不一样的。人的生育是有选择性的。作为女人,不会像动物一样。甚至,人在选择性行为对象的时候和选择共同生育对象的时候标准有可能不一样。比如,由于各种环境的影响,一个人有可能和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性关系,但是,如果让他(她)选择和配偶之外的人生育,考虑的因素就会不同了。生育是人类感情的一部分,也是家庭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人会经历恋爱——结婚——生育这样一个过程。这是一个合乎人性的过程,人类的道德一般会否定没有爱情而结婚、没有爱情没有婚姻而生育。反之,对于有了爱情,有了婚姻,而无法生育,同样是不符合人性的。

如果人类要生存下去,就要承认生育是人的一项天然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法律所赋予的,而是在逻辑上先于法律,法律只不过是将这种权利描述了出来。这种在逻辑上先于法律规定,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我们称其为人权。生育权是人权中的一种。现在的世界,人口数量太多了,以至于不得不控制人口数量。人为的控制人口数量本来是不符合人权标准的,能够实施它需要一个更强有力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集体人权高于个人的人权,生存权高于生育权。人类的生存是集体人权、是人类的生存权;生育权是个人的人权,并且低于生存权。但是,人权的抵触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一种共融的关系。我们因为以上的理由可以说计划生育政策是符合人权要求的。但是,人类生存权对于个人生育权的抑制只能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如果个人没有了生育的权利,自然人类就没有了生存权。所以,生育权中蕴含的精神要在计划生育中体现。计划生育只是对于生育权中量的控制,而不是质的控制。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应该说这种规定是符合人性和人权的要求的。但是各地制定自己的具体办法时就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在这个案子中,再婚的夫妻也是夫妻,夫妻是有权利生育一个子女的。这里用得是生育二字,这个词体现了生和育两种法律事实。但是在地方的条例中,许多规定剥夺了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权利。这样的具体办法是否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值得商榷。但是,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符合人性的,是不符合人权要求的。具体理由如前所述,不管有没有法律,有爱情就会有婚姻,有婚姻应当有子女——这是人性。甚至我们可以省略婚姻这个阶段,如果把婚姻视为法律上的定义。我们可以说有爱情就有生育。这来源于人性的要求,来源于人类生存下去的规律,来源于人对于共同生育另一半的特定选择。

本文无意反对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执行这一政策的过程中的种种违反伦理道德是事件。无论是任何一种好的想法,如果不考虑道德、伦理的要求,当推之极致的时候,最终会走向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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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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