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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8 12:12:28 人浏览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启长,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区x镇x村x社。

  委托代理人陈敏进,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芝蓉,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区x镇x村x社。

  委托代理人沈震狄,成都成华区法律事务维权协会工作人员。

  上诉人孙启长因与被上诉人曹芝蓉离婚后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8)成华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二、曹芝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孙启长支付1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孙启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曹芝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确定的金额和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孙启长负担2150元,曹芝蓉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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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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