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为丈夫召妓?
导读:
花钱为丈夫召 妓?
淮安楚州女子于红(化名)一直在楚州城区某浴室做修脚工,今年2月份一天晚上,由于她身体不“方便”不能满足其丈夫要求,她竟打电话“请”浴室小姐黄芳(化名)到家中为其丈夫服务。此后她又多次请黄芳到家“服务”。4月初,黄芳“供职”的浴室被群众举报涉黄被查处,于红的荒唐行径也随之暴露。案发后,于红的丈夫因嫖娼被公安机关罚款5000元,而于红本人也因介绍卖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2月18日,于红在外打工的丈夫回到家中,由于她身体不方便而没能满足丈夫的要求。但此时,丈夫竟向她提出一个要求:“给我找一个小姐来,你要不给我找,我就自己出去找了!”听到丈夫这个要求,于红虽然生气,但她也害怕丈夫真的出去鬼混,心想还不如自己帮他去找一个,也便于自己“控制”局势,于是她想到了她打工浴室里的小姐黄芳。在电话里,她告诉黄芳自己一个朋友想找个小姐,让其去服务一下。为免得日后麻烦,她没敢告诉黄芳,要去服务的对象是自己的丈夫,并且在电话里于红和黄芳讲明,不要向服务的客人要钱,费用由她来支付。谈妥之后,于红便到浴室将黄芳带到家中,而她自己则站在楼下等候。
3月份,黄芳所在的浴室生意有点清淡,手头也开始拮据起来。正当她为没钱用发愁时,突然想起上次应于红邀请,出去为其“朋友”服务,至今于红还没付一分钱。于是,她在浴室找到于红,称想向其“借”200元钱,此时的于红身上虽然有钱,但因为平时迫于丈夫的淫威,她还是赶紧回家将此事告诉丈夫。她的丈夫心知肚明,这是黄芳在要上次的服务费,于是告诉妻子“要‘借钱’就让她再来为我服务一次,否则免谈”。
为怕事情败露,于红不得不硬着头皮再次“请”黄芳上门为其丈夫服务。事后,于红将200元钱“借”给黄芳。此后,应丈夫要求,她又多次自己花钱将黄芳“请”到家中为丈夫服务。得知自己不但被判处缓刑还要交罚金,于红始终不明白:自己“好心”找小姐为丈夫服务,为何惹来这么大麻烦?
■专家观点PK
荒唐妻子是不是在犯罪
对于红的判决结果,在法律界也有正反两方不同看法。
反方 治安处罚即可
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茂通律师:该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介绍卖淫。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值得商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刘茂通律师指出,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在刑法规定介绍卖淫罪的同时也明确把介绍卖淫规定为一种行政违法行为,符合一定情节的才能依法给予刑事惩处。
刘茂通律师认为,介绍卖淫罪是指为卖淫人员向嫖客介绍的淫媒行为,表现为替卖淫者寻找、招揽、介绍嫖客,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一般来说,介绍卖淫者是直接为卖淫人员服务的,有的甚至是受雇于卖淫人员,从卖淫人员那里收取介绍费或借助其他方式获取利益。刘茂通据此认为,本案件中,被告人正处在月经期,而老公的性欲又十分旺盛,由于身体条件的限制又无法满足其性需求,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又不想伤害与丈夫的感情,才不情愿而为之。此案件中被告人不仅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相反还出资。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刘茂通律师表示,被告人的这一行为不具备介绍卖淫的营利性、固定性和经常性等特点,是偶发的,主观恶性小,不构成犯罪,应该以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正方 构成介绍卖淫罪
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季秀平院长:于红丈夫嫖娼属违法行为,而于红本人介绍小姐为丈夫“服务”,属犯罪行为,所以法院判决并无不妥之处。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于红夫妻俩的行为都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对以后的夫妻生活也难免会产生影响。季院长认为,于红的家庭属于典型的男子当家的家庭,有可能存在于红丈夫对于红实施软暴力的行为,这就导致于红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受控于丈夫,而她本人又无处诉说。所以他建议,家庭妇女在受到家庭软暴力或者家庭暴力时,应尽早到妇联等部门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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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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