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婚前转移共同财产?
导读:
在一起离婚诉讼中,丈夫称妻子在离婚前有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判妻子转移行为成立,应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提起上诉,前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丈夫告妻子转移财产
喻先生诉称,2001年11月27日,他和夏女士登记结婚,当时他在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担任高级营销策划师,基本月薪1万多元,夏女士是一名售楼员。2004年1月,两人共同组建成立一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双方各占50%股份,喻先生任法人和总经理,夏女士任副总经理。
婚后,双方时有矛盾发生。夏女士对他谎称深圳罗湖区一大厦的住房是别人的房产,其实是她的房产。让喻先生不能理解的是,夏女士对生孩子的事一直非常抵触。2008年6月27日晚上,夫妻俩因为是否生孩子一事发生争吵,第二天夏女士就不知去向,随身将公司的所有证照原件及公章、法人章、财务章等一并带走。喻先生多次用电话、电子邮件与夏女士都联系不上。夏女士还偷偷把公司账上仅有的12万多元款项非法转走提现,将喻先生个人户头上仅有的3800元提空。将罗湖某大厦住房的钥匙偷偷更换,并且还在楼下保安处书面留言:任何人禁止入内。此后又将他们在福田区的住所钥匙偷偷更换。
喻先生认为,他和夏女士的婚姻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对房屋、写字楼、公司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对夏女士转移和掌握的现金和基金财产进行分割,并共同承担债务。
一审判转移行为成立
夏女士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她同意离婚。喻先生从小娇生惯养、生活懒散,婚后性情暴躁,心胸狭隘,对夏女士极不信任,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以至于夏女士不敢回家。2008年8月14日,喻先生伙同其亲属在夏女士及其父母的重庆住处入室抢劫,对夏女士及其父母大打出手。两人多年来未生育小孩,是因为喻先生害怕承担家庭责任,坚持不要小孩,并非夏女士抗拒生育孩子或不能生育。她也没有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喻先生和夏女士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法院确认夏女士取现和转账的夫妻共同财产为138万余元。夏女士在喻先生起诉前数月的时间内就将夫妻共同存款转出,其行为属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少分。因此夏女士应就其取现和转出的夫妻共同财产补偿喻先生80万元。
此外,两人位于福田区的房屋归夏女士所有,夏女士就此补偿喻先生50万元;位于重庆市的房屋和商务公寓归喻先生所有,喻先生就此补偿夏女士49万元;两人所有的轿车归夏女士所有,夏女士就此补偿喻先生22500元;两人所有的股票平分。
两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判决后,两人均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夏女士认为,由于喻先生采取打、抢她及其父母等激化夫妻矛盾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完全是喻先生过错行为造成的。她在银行有大额、小额取现,但也有回存、申购理财和交付购房款、公司内勤员工工资转账、信用卡扣款等各项正常开支项目。由于喻先生先动手打人、后提现的行为,才使她不得不抛售股票,控制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一种因愤怒而采取的自我保护行为。她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等待问题处理,一审法院判定她应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她应该再多得19.25万元的补偿。
喻先生则上诉称,夏女士取款85000元转至一个人账户,谎称用于购房尾款,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又一证据。此外她还用其母名义开立银行卡,卡中约有60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案的房产分配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法庭审理后进行调解未果,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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