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患精神病妻子离婚丈夫是否要承担扶养义务
导读:
【案情】
陈小姐患有精神病,没发病时与正常人无异。1年前,陈小姐隐瞒病情与刘先生结为夫妻。婚后不久,陈小姐精神病复发,刘先生才得知真相。折腾几个月后,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陈小姐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他们对女儿离婚没有意见,但提出,离婚后,刘先生仍对陈小姐有扶养义务,应按月给付扶养费用。
【争议】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围绕着患精神病的陈小姐在离婚后应由谁扶养的问题,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离婚时,夫妻一方有应当由另一方扶养的法定情形,那么扶养义务就应当继续延续,直到该法定情形消失为止,因此,刘先生应当继续扶养陈小姐。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小姐结婚前即患有精神病,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陈小姐隐瞒病史与刘先生结婚,是不对的。陈小姐离婚后,其父母应当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承担的不是扶养义务,而是帮助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除了扶养义务之外,夫妻离婚时还有帮助义务,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不难看出,扶养义务和帮助义务的分界线为离婚之时,换言之,扶养义务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一旦离婚,扶养义务就此终止。本案中,陈小姐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刘先生应当给予的是经济帮助。经济帮助是暂时性的,扶养义务却是持续的,甚至是终生的。刘先生与陈小姐的婚姻仅持续一年时间,陈小姐的病情与刘先生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要让刘先生为这一年的婚姻背上一辈子的扶养负担,显然也不合情理。
父母对已经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然负有抚养义务,这种抚养义务,不因子女结婚而终止。父母对已经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基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而产生,只要这种父母子女的关系存在,抚养义务就必然延续。当然,在该子女与他人缔结婚姻,配偶的扶养义务与父母的抚养义务竞合时,父母对该子女的抚养可能处于休眠状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父母抚养义务的终止,并不妨碍该子女向父母提出付给抚养费的要求。在本案中,法院若判决刘先生与陈小姐离婚,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此后,如果陈小姐生活困难,或者其父母无力抚养,只能通过社会救助机制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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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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