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的婚姻不是私事
导读:
据《现代快报》报道: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首次明确要求,干部个人婚姻出现变化时要及时向组织报告,不能以为是“私事”、“隐私”就隐瞒不报。根据该意见,干部的婚姻状况如果发生变化,不能只是口头打招呼,而必须是书面报告,对婚姻变化的基本理由、情况要说清楚,如果婚姻变化是因包“小蜜”等情况引起的,组织上将视情况予以干预。
“干部不仅要有工作能力,还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群众才能心服口服。”确实,和任何工作一样,如果不能“立德”在先,其“立功”的社会效果恐怕也是很可疑的,而婚姻无疑正是见证一个人道德状况的重要领域。因此,南京市这一将婚姻状况列入干部考核范围的廉政新举措,值得肯定。
不过,干部婚姻报告制度之所以必要,其深意显然又不仅是寻常的道德问题。干部作为公职人员的职业特殊性,无疑是其婚姻状况也必须接受监督的充分条件。现代社会治理的经验表明,规范政府行为,使公职人员不至于利用权力损害公共利益,是保障社会秩序的第一要义。因此,接受公众监督就成为公共职业的基本伦理,是从业者应尽的义务。而要实现这种监督,“知情”显然是首要前提。知情的范围越大,信息披露得越充分,监督才可能实现最大效能。所以,婚姻报告就像财产申报一样,是权力掌握者在公职伦理规范下必须支付的代价。
基于这种理解,笔者以为,干部婚姻状况不仅应该向上级组织报告,还有必要进一步扩大知情面——向公众公开。这不仅是贯彻公职伦理的必然,同时也是提高实际监督效果所必须的。显而易见,在家庭婚姻这样的事情上,和组织相比,公众监督无论成本、能力、效果,都要低廉、敏锐、显著得多。
当年,面对克林顿闹得沸沸扬扬的桃色新闻,俄罗斯总统叶利钦感叹不已,“社会通过巨大无比的放大镜审视你的一言一行,可不能犯错误!”而上世纪70年代曾担任美国副总统的大财阀洛克菲勒,对于当上副总统后财产必须被登记公开的规矩也叹息:“我们的政治中有一些野蛮的东西。”——的确,床之私被揭露,家产被公开,对于官员个人来说,着实“野蛮”,但对整个社会和公众利益而言,何尝不是一种文明?
毋庸讳言,囿于根深蒂固的权力本位观念,以及相关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在很多时候,我们对官员的知情和监督往往欠缺应有的力度。以婚姻状况为例,从近年来披露的典型腐败案件看,无论是科长、乡长这样的小级别官员作案,还是刘方仁、成克杰等大案要案,“二奶”、“性交易”之类的“隐私”总是充斥其间,不仅是官员滥权的突破口、催化剂,而且本身又是腐败的核心内容。不可否认,对官员私生活缺乏了解和监督,是导致这类腐败现象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根源。
以民主法治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央再三强调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方面。显然,不断探寻和完善制度化的权力监督,使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更加规范、严谨,正是实现和谐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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