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两年男子状告前妻追财产 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导读:
本报讯 夫妻俩离婚,约定孩子由女方一人带,所有财产归男方。两年后,男方再度提出要继续分割新“掌握”的女方财产。
日前,一中院从公平原则出发,对约定不明的离婚协议的财产做出限制性解释(即双方在离婚时知晓并进行分割的共同财产),驳回了男方要求分割财产的请求。
案情追溯
夫妻协议离婚两年后
男方讨要未分割财产
2005年,康某某与李某在民政部门自愿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康敏嘉由李某抚养,康某某每月支付女儿生活和教育费1000元;离婚后,双方财产归康某某所有;离婚后,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对方的任何债权债务。”
离婚后,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宣武区的两处房产归康某某所有。
2007年,康某某向法院起诉,称经过自己调查,发现双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李某名下还有多处房产,除此之外,李某还在多个公司拥有股权。康某某现要求将这些房产和股权全部过户到其名下。
李某及其母亲在原审法院答辩称,康某某和李某均为下岗工人,康某某所述房产均为李某之母王秀英出资购买,并由李某父母居住使用,且李某的股权也并非实际拥有。
法院判决
财产分割只能按约定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康某某一审败诉后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据该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子女归女方抚养,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因此协议中所指的双方财产应作限制性解释,即双方在离婚时知晓并进行分割的共同财产。
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离婚时的双方财产应为宣武区的两处房产以及家具电器等物品,双方已将这些财产分割。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康某某要求分割房产和股权的上诉请求。
术语解释
限制性解释
限制性解释又称缩小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与立法意图、社会发展需要明显不符时,法律适用者进行法律解释的方法。这种解释的含义小于法律内容条文字面的含义。(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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