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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协议”公证遇“红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1 17:22:18 人浏览

导读:

不久前,一对羞羞答答的男女来到公证处,当工作人员听了他们的来意后,不禁大吃一惊。原来这名男子已经结婚,跟他一起来的是他的情人,并且两人已经生活在一起。为确保今后的生活安定,他们想让公证处为他们起草一份协议并公证,主要内容是男方负责女方的日常生活费用

 不久前,一对羞羞答答的男女来到公证处,当工作人员听了他们的来意后,不禁大吃一惊。原来这名男子已经结婚,跟他一起来的是他的情人,并且两人已经生活在一起。为确保今后的生活安定,他们想让公证处为他们起草一份协议并公证,主要内容是男方负责女方的日常生活费用,每月给女方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但女方须和男方一起生活,并在协议期间不得谈恋爱、不准结婚、不得随便去外地、如果外出必须经男方同意。

  因为这种主张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他们最终没有得到公证。公证人员告诉记者,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一些“另类公证”也纷纷来凑热闹,令他们倍感无奈与尴尬。

  “偷情短信”

  证据保全遇盲区

  刘女士与丈夫结婚8年,原本二人感情很好,但随着丈夫的生意越来越红火,钱也越挣越多,二人的感情越来越淡。丈夫经常以谈业务为由彻夜不归,即使回家对刘女士也不理不睬,刘女士怀疑丈夫有了外遇,可是又没有真凭实据。

  11月的一天,刘女士的丈夫有急事外出,将手机忘在家里。刘女士因此发现了丈夫的秘密:丈夫手机短信中有多条来自同一号码的信息,而发件箱里也保存着发给该号码的信息,内容皆是记录丈夫和另一个女子在一起时的感受,而且内容极其露骨。“他果然在外面有女人!”看完短信,刘女士的心已经彻底凉了,愤怒之余,她想这些短信是丈夫有婚外情的证据,于是就拿着丈夫的手机来到公证处,要求做证据保全,却遭到公证处人员的拒绝。

  拒绝理由:办理手机短信证据保全,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另外,手机中的信息是可以进行重新编辑的,因而无法证实此手机中的信息就是原始信息资料。

  “婚姻公证”

  保不了尴尬的婚姻

  因恋情不被父母允许,22岁的玲玲与男朋友私奔。两个人一起在南方住了半年多,最后还是被家人找到带回家,此时玲玲已经怀孕。玲玲妈李女士找到男方家,商量解决办法。玲玲的男友及其父母承诺一定将玲玲娶过门,并会好好待她。但双方父母都考虑到两个孩子太年轻,不是要小孩的时候,所以决定让玲玲先把孩子打掉然后再商讨婚事。李女士虽然心疼女儿,但也没有别的办法,最后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双方家长还签订了协议声明:某某一定娶某某为妻,如果因极特殊情况未能完婚,自愿赔偿女方“青春损失费”4万元钱。

  有了这纸协议,李女士带女儿做了流产。然而,在接下来的日子里,男朋友越来越疏远玲玲,玲玲怀疑男朋友有了新欢,心情一天比一天差。李女士虽然不愿女儿受到伤害,但她始终觉得有那份协议在手,总会对男方家有所制约,即使结不成婚,也至少能得到“青春损失费”,不会太吃亏。为了增加几分保险系数,李女士后来想到将这份协议做公证,但是当她来到公证处时,公证员的拒绝让她彻底傻了眼。[page]

  拒绝理由:首先此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任何以条款形式来约定婚姻都是违反婚姻自由的。特别是在协议中还附加了金钱数额,更是违法的。而我国新婚姻法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也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这样的公证当然就无法办理,必要的时候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男方给予适当补偿。

  “试婚条约”

  看似合理却不合法

  许先生与吴小姐都是白领,因平时忙于工作,年近30感情还都没有着落。两个月前,两人经好朋友介绍认识。吴小姐觉得都是成年人,双方如相处一段时间后,不合适而分开,也应该友好分手,不应大吵大闹。吴小姐把这一想法和许先生交流后,得到对方认可,两人当即对试婚一拍即合。

  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两人专门起草了试婚条约。规定双方试婚期为1年,1年后双方感到满意就结婚,如有一方提出异议,双方就分开,绝不无理纠缠;试婚期间,双方尽量做好避孕工作,如怀孕便采取流产的解决办法,费用由男方支付;双方对对方工作不得过多干涉,保留私人空间;试婚期间,两人产生的日常费用,主要由男方承担,增添的家用财产由男方购买,如分开归男方所有。

  为保证双方严格遵守该条约,两人决定到公证处对条约进行公证,但是这个条约一亮相就被公证人员拒绝了。

  拒绝理由:公证范围包括财产继承、赠与、财产分割、遗嘱、夫妻财产约定及婚前财产公证等数十项,法律规范是其根本基础。试婚这种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公证机关不会对其进行公证。

  有关人士指出,渴望通过公证来了却自己的“心病”,或者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反映出市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像以上的“另类公证”,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范或超出道德范畴,是不可能受到任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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