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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养子劣行 老父率家人将其勒死在黄河滩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1 16:32:29 人浏览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因不堪忍受养子的种种劣行,袁某某、焦某某夫妇感觉在村民面前丢尽颜面,最终下定决心,伙同女儿女婿将养子勒死在黄河滩边。1月22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袁某

中国法院网讯 因不堪忍受养子的种种劣行,袁某某、焦某某夫妇感觉在村民面前丢尽颜面,最终下定决心,伙同女儿女婿将养子勒死在黄河滩边。1月22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袁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焦某某等4人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8年、5年、3年缓刑5年。
袁某某、焦某某的养子李连杰,曾两次犯罪被判刑罚,可仍不思悔改,经常辱骂、殴打家人。2005年8月中旬,袁某某和女婿赵某某、女儿李某某、妻子焦某某预谋杀死李连杰。2005年8月19日中午,袁某某打电话通知女儿李某某及女婿赵某某,准备“处死”李连杰。袁某某和女儿女婿一起,将李连杰骗到南河渡镇黄河滩,想寻机害死李连杰,没有成功。袁某某便让赵某某买了三瓶啤酒,将李连杰带至黄河控导工程5号大坝附近的玉米地边,由赵花勇在玉米地边望风,袁某某让李连杰喝了两瓶啤酒后,趁其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套在李连杰的脖子上,将李连杰拖入玉米地里。接着,袁某某又搬石块砸其头部,致李连杰死亡。经刑事技术鉴定:李连杰系勒颈窒息导致死亡。2005年8月30日,袁某某等4人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焦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对其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焦某某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告人袁某某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焦某某又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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