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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6 03:59:40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没有法律意义上独立的同居概念,只是相对于婚姻作出了非法同居的规定,而同居现象事实上大量存在,同居的年龄、形式、性质也呈现多样化,并非“非法同居”这一概念所能函括,笔者拟对此
在我国,没有法律意义上独立的同居概念,只是相对于婚姻作出了非法同居的规定,而同居现象事实上大量存在,同居的年龄、形式、性质也呈现多样化,并非“非法同居”这一概念所能函括,笔者拟对此略陈管见,以期对同居以法律形式规范作参考。

一、同居及相关概念的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同居的解释为:①同在一处居住;②指夫妻共同生活。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中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际上即为非法同居,判断是否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就要看双方关系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关系的稳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 与同居有关的还有婚姻、重婚、婚外恋、通奸。婚姻是无一例外地受法律保护的,它所遵循的是一种理性的原则,它所联系的是责任、义务、稳定、财产、子女、道德、舆论等一些有形和无形的东西。重婚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都是非法的,但重婚是犯罪行为,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应受刑法制约,非法同居受婚姻法及相关民事法律约束。婚外恋、通奸中的同居则属于纪律和道德谴责范畴。

二、国外的同居现象

  在世界历史上,一些思想前卫的人较早地公开同居,以此作为对抗传统和封建意识的一种形式。由于种种不同的原因和需要,不去结婚,不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加以约束,他们选择了同居这一两性结合的方式。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掀起了性解放浪潮,尝试婚姻、模拟婚姻、同居不婚大有同传统婚姻制度分庭抗礼之势。近半个世纪来,同居现象在西方的发展经久不衰,人们既尝到了它的甜头,也领略了由此带来的困扰与忧虑。

美国从6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发展及女权运动的高涨而出现的:男女两性角色冲突加剧,“离婚爆炸”打破了家庭的稳定,非婚同居者增加,婚前性关系和婚外性关系普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代沟加深,少女怀孕问题严重。究其原因,传统的婚姻价值观与家庭责任感被自我满足的追求所取代。根据最近統計資料,美国有400万男女同居,是1970的数字的8倍。年青的男女中差不多有三分之二会先选择同居而不是直接結婚。

从实际情况来看,女性同居者一般视同居为走向婚姻的第一步,也是决定性的一步,但男性同居者则多半认为那不过是一种过性生活的机会,无需什么承诺。一个女人的同居意愿可能恰好是冒险给男人送去一个错误的信号。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如果你选择在婚前同居,你的婚姻就更有成功的把握;但确有证据表明,婚前同居过的夫妻离异率更高。

同居之风近些年来在观念较为保守的东方也逐渐流行。在我国,同居现象也呈逐年增长趋势,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成年男女非婚同居占婚姻家庭及同居总数的4%以上。但我国立法未对同居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同居关系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与保护。女方在同居中怀孕,堕胎或生养私生子等,男方不负补偿的责任。迄今,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

三、同居现象大量存在的原因

首先,60年代中期,欧美社会一部分年轻人率先举起反传统的旗帜,对主流文化中的一切信仰、价值观、生活方式等提出了大胆的挑战。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自然也在受批判和怀疑之列。一时间,交换配偶、联合家庭、性俱乐部、同居等新潮伴随着“离婚爆炸”与“性自由”而竞相争奇。可以说,在60年代青年“反叛”运动中的性自由浪潮,最终冲破了对婚前性关系的禁忌;而60年代开始的“离婚爆炸”局面,又使年轻人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许多人不敢大胆涉足婚姻,而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或者算着怎样将今后分手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因而不愿对两性关系作长期投入。

其次,由于青少年性成熟与性活跃期提早,而人们结婚的年龄又普遍推迟,因此年轻人易于在“性待业期”同居;而物质生活的日渐改善,使成年男女有条件与父母分开居住;他们在这段时间采取同居生活方式,既可省钱,又可获得异性的陪伴,较“方便”地得到性满足。此外,随着避孕技术越来越方便有效,广告媒介中的性娱乐宣传增多,社会上的性服务行业的兴盛等等,都在为同居关系推波助澜。

同居关系的时兴也与女权运动高涨有关。女权主义者们指责一夫一妻制婚姻历来以男人为统治者,因而期待同居关系给女性带来平等权利和独立自主的空间。

我国近年来同居现象的增多,一方面有对西方“同居文化”的仿效,也有年轻人对承担婚姻责任的胆怯和对婚姻不稳定的惧怕,更有大众媒介有意无意地展示非婚性关系和宣扬同居生活方式而在年轻人中造成的影响。当然,也不排除青年男女在“性饥渴”状态下的所为。

四、同居现象的利弊分析

  同居从他发生时起,就被带上美丽的晕圈,婚前同居似乎可以为婚姻美满找到支点。离婚率的逐年上升使越来越多的人对婚姻产生了恐惧感。两个人从相识到相爱到结婚,主要解决的是爱情问题,而爱情在婚姻中,仅仅是其中一个部分。婚姻的全部内容,只有当两个人实际生活在一起之后,才会细致入微地展现出来。很多问题的全方位的真正涉及,通常都是在结婚之后。如果一切都已经成为既成事实,稍有不满意,就只能导致两种结局:要么是痛苦地凑合,要么是痛苦地分离。婚前同居当作婚姻的先导,作为婚姻的试验,能够使双方获得远比谈情说爱时更多、更全面的体验,能够使双方的感情更加符合婚后的理智。

同居可以不履行手续,相互可以不做任何形式的许诺,可以更好地确保个性自由,不必在自由与强迫之间做选择,自己可以自由决定做什么,选择谁做朋友,如何打发个人的时间,可以有更多的机会去体味人生和享受婚姻关系所得不到的权利。同居意味着独立、自由和个人获得充分发展及自我实现的机会。

  性是爱的基础和前提,人对性的要求本来就是一种本能,它的发生应当是自然的,未必一定要去等待一纸婚书发下才可以有性爱发生,同居是对本能的顺延。婚前同居是透彻地了解一个人的一条重要途径,它将有助于人们做出终生伴侣的正确选择。通过同居双方都很满意,再通过法律手续确定下来,如果通过同居,双方并不满意,那就分手,这样可以保证以后正式婚姻家庭生活的完满。

当然,同居的美丽不过是个晕圈而已,它也暴露了很多病症,其中的不良结果是缺乏责任和稳定,婚前同居为不负责任者找到了借口,它不是一种受婚姻约束的生活状态,所以双方也就不可能像珍惜婚姻一样珍惜同居的生活;双方不可能像正式的夫妻一样,富有宽容和爱怜。如果说一对夫妻为生活琐事拌嘴之后,很快就会和好,而同居的矛盾一旦爆发,常常就是难以弥合,很可能就此而分道扬镳,因为他们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婚前同居时,男女双方都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共同生活,他们都准备着试婚失败而各奔东西。在这样一种消极心态下,很难积极主动地面对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这样在他们的心中,就打下了这样的烙印:婚姻生活也会是如此艰难,整天面对做不完的家务。

非婚同居会给女性带来无穷的后患。未婚同居后,如果两个人分手,不仅没有法律对权益的保障,而且受到最直接伤害的一定是女性。一些人只愿享受两性生活的乐趣,不愿承担婚姻与家庭带来的义务,独身不独性。对于一个人来说,随着年龄的增长.一直不婚会使孤独空虚感增强,若最终还想结婚,容易失去良机,这对于女性尤甚。  

五、同居的立法思考

男女非婚同居,是一种现实状况,客观地说,它更能够体现现代社会男女关系的多样化,满足人们对婚姻生活的不同层次的需求。同居的大量存在,说明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不损害社会利益,法律就不应漠视或是取缔。立法应关注并规制同居现象,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防止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和利益。

完全对各种形式的同居以“非法”而定之,是立法上的一种武断,正确的态度应当是研究同居的现实性,分析其合理性和不合理的一面,根据实际情况,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和引导。

不同的异性主体同居生活,就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生育年龄的男女同居,就会发生生育问题。既然有生育问题,就会出现非婚生子女问题,涉及到其地位问题、抚养问题、认领问题、准正问题以及亲属关系问题等。即使是男女双方不生育,也还会发生财产问题、债务问题等等。

对同居以立法规制,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弱者的权利不受侵害。同居的发生纠纷中,往往是弱者受到抛弃,或者子女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不规范、司法不解决,只能让这些受到损害的弱者的权利和利益眼睁睁地受到损害。作为代表并保护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的国家,面对这样的问题,不应当视而不见,而是应当通过立法解决,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利益。

参考资料:

1,《未婚同居如何维护自已的利益》,中法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3,《新婚姻关系 同居》 人民网

4,破解同居尴尬问题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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