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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6 09:26:06 人浏览

导读:

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法律后果。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的自由和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在

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法律后果。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

  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的自由和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

   行为。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其表现形式很多,大多是父母为子女直接选

   择对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时,即采取强制手段,强迫结婚;其

   他形式的有换亲、转亲、转房和童养媳等。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

   外的第三人,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

   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其表现形式通常是父母将女儿公开出卖或以要

   “彩礼”、“辛苦费”、“养育费”、“补偿费”等为名,向男方或其家索

   要高额聘礼。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为婚姻以外的第

   三人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缔结婚姻;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三人是否借

   此向婚姻当事人一方索取财物。因此,买卖婚姻都是包办强迫的,而包

   办婚姻并非一定是买卖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

   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

   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①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

   为;②干涉寡妇再婚的行为;③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户结婚的行为;④干

   涉非近亲属结婚的行为;⑤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的行为;⑥干涉老年人

   再婚的行为;⑦干涉他人复婚的行为等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婿姻自由的行为,都是第三者侵犯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对这些行为都应分别情况,依法处理,以切实保护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凡第三人包

   办、买卖或婚姻当事人一方胁迫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结婚登

   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

   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婚姻

   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对于财产的处理,凡是因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在同居期

   间所得的财产,在撤销婚姻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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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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